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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陆知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8601民初1774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陆知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陆知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8601民初1774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伟,上海和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知勤,男,195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陆知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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