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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特柔(浙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23908号
案件名称艾特柔(浙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10-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艾特柔(浙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俊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3908号原告:艾特柔(浙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卢云燕,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多,上海董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岳,上海董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俊伟,男,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艾特柔(浙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俊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于2021年10月8日收到原告艾特柔(浙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艾特柔(浙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特柔(浙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周恒阳书记员  祁 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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