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8121号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盛晓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妍,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世银,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世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兴法官助理 杨晓晨书 记 员 杨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