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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林祖查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110民初15916号
案件名称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林祖查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10-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林祖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0民初15916号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120号A1-A6。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杰,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祖查,男,200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及总经理。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祖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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