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0民初15916号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120号A1-A6。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杰,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祖查,男,200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及总经理。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祖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