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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林馥梅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24738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林馥梅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10-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林馥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4738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刘波,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伟,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馥梅,女,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馥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同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田力烽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陶莉娜书 记 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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