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3618号原告:蜜拓蜜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爱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嘉磊,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威,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琴琴,女,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原告蜜拓蜜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阳琴琴、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由一名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原告蜜拓蜜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蜜拓蜜控股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蜜拓蜜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蜜拓蜜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6.5元,减半收取计788.25元,由原告蜜拓蜜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涛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夏书 记 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