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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与金琳娜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21732号
案件名称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与金琳娜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金琳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1732号原告: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法定代表人:史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静,浙江智仁(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浙江智仁(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琳娜,女,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琳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冬梅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佳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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