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3709号原告:广州素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吴省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鹏斐,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湘胜,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梦,女,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广州素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原梦、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广州素隐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原告广州素隐商贸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素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涛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夏书 记 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