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知民初66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亚亚,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宽,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伊川县中溪跃武水暖门市,经营场所洛阳市伊川县鸣皋镇中溪村。
经营者:姜跃武,男,1968年10月23日,住河南省伊川县。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伊川县中溪跃武水暖门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