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9民初613号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52575W。
法定代表人:吴圣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彩霞,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宜市丁堡顺建五金店,经营场所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丁堡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983MA5042H28C。
经营者:陈国演。
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信宜市丁堡顺建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信宜市丁堡顺建五金店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800元,多预交的77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