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4民初1222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公司编码1996555。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阳林,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新锴兴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则斌路8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MA59C5YD62。
法定代表人:林洪涛。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新锴兴皮具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