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刘绪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10民初13772号
案件名称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刘绪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刘绪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10民初13772号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绪娇,女,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六一度公司)与被告刘绪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后,因被告刘绪娇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依法采用公告送达,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三六一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绪娇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淘宝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六一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绪娇立即停止侵害第73757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判令刘绪娇承担原告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

3.判令刘绪娇承担原告合理维权费用3400元;

4.判令淘宝公司删除相关侵权商品链接;

5.判令刘绪娇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诉讼过程中,原告三六一度公司确认涉案商品链接已经不存在,故自愿放弃第1、4项诉请,本院予以准许。

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2003年,产品主要涉及包括设计、开发、制造及销售运动服饰,包括“361°”的运动鞋类及服装。

多年来,原告在产品研发、市场推广、质量管理、广告宣传等方面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尤其是在体育资源的合作和产品研发上拥有丰富的经验,原告在CCTV5及各地市电视台进行了巨大广告宣传投入,在消费者心目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及美誉度。

同时,原告多年来参与各种重大赛事的举办,曾作为2010年广州亚运会、2010年上海世博会、2012年伦敦奥运会、2014年仁川亚运会等赛事的重要合作伙伴参与其中。

原告凭借优良的产品品质和良好的品牌形象,获得许多奖励和荣誉称号,是一个集“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等荣誉于一身的国内著名品牌。

原告对第7375770号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

核定商品为第25类,核定商品为:T恤衫;防水服;鞋;鞋垫等。

专用权期限为:2012年3月21日至2022年3月20日止。

近期,原告在淘宝网发现一家店铺名为“至尊名品店”、ID为“刘有娇”网络店铺销售使用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其产品关键词和介绍中都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随后原告进行了公证购买。

经鉴定,确认其销售的361°为假货。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相关侵权责任。

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刘绪娇未作答辩。

被告淘宝公司书面答辩称:一、涉案商品于2018年9月27日删除。

淘宝公司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并非涉诉商品信息的发布者,因用户发布信息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本案中,被告刘绪娇是会员名为“刘有娇”店铺的实际经营者。

二、淘宝公司在原告起诉前,并不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

三、淘宝公司在事前已尽到注意义务,在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三六一度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被告刘绪娇未提交证据,亦未到庭,对原告三六一度公司提交的证据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

被告淘宝公司未到庭,对原告三六一度公司提交的证据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

原告三六一度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三六一度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737577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T恤衫、防水服、服装、鞋、运动鞋等,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3月21日至2022年3月20日。

2018年8月10日,三六一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事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委派龚通珏向上海市卢湾公证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9月7日,龚通珏在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提供的清洁手机通过相应用户名及密码登录淘宝app,在掌柜名为“刘有娇”开设的名为“至尊名品店”网店内购买运动鞋一双,页面显示商品名称“361男鞋秋季潮鞋运动鞋男士跑步鞋学生皮面透气休闲旅游鞋子男夏”,售价88元,月销1048笔,实付款88元,形成订单号:213375717866262451。

同月13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龚通珏使用公证处清洁手机查看上述订单物流信息,显示物流公司:韵达快递,快递单号:3921790976776,并查看韵达快递送至公证处的单号为3921790976776的邮包外观及内装物品,拍照、重新封存后交龚通珏自行保管。

2018年9月19日,上海市卢湾公证处出具了(2018)沪卢证经字第2164号公证书。

原告支出公证费900元。

庭审中,本院对上述公证书所附的公证实物进行拆封,内有运动鞋一双、赠品袜子一双、标签一张、退换货登记表一张,在鞋盒、运动鞋鞋舌、鞋侧、鞋跟、鞋垫上均标注“361°”标识。

另认定,taobao.com(淘宝网)由淘宝公司运营。

淘宝公司确认淘宝会员名为“刘有娇”的淘宝店铺“至尊名品店”由被告刘绪娇注册经营。

庭审中,原告确认涉案商品链接已删除。

再认定,原告三六一度公司为维权支出律师费2500元。

本院认为,三六一度公司系第73757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三六一度公司主张刘绪娇销售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侵犯其涉案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的运动鞋在鞋盒、运动鞋上多处使用“361°”标识,标识清晰显著,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该标识与涉案商标标识完全相同,而上述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运动鞋,三六一度公司确认涉案商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因此,涉案商品为未经三六一度公司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三六一度公司第73757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刘绪娇销售上述侵权产品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且其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产品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三六一度公司因被侵权产生的实际损失及刘绪娇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三六一度公司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三六一度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商品售价88元,月销1048笔;

2.三六一度公司为维权支出购物费88元、公证费900元、律师费2500元。

故本院酌定赔偿额为50000元(含合理费用)。

关于淘宝公司的责任。

因三六一度公司对淘宝公司已无诉求,故本院对其责任问题不予评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绪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50000元;

驳回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5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36元,被告刘绪娇负担1099元。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刘绪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书面通知预交。

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