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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醉臣酒业有限公司与贵州名酱坊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珍福源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黔01民初1295号
案件名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醉臣酒业有限公司与贵州名酱坊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珍福源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醉臣酒业有限公司;贵州名酱坊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珍福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1295号原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醉臣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观音寺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世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奇炎,贵州法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0079978。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贵州法以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2301180921572。

被告:贵州名酱坊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路与观山湖路西北角中天会展城第TA-1-2(2)14层8号。

法定代表人:匡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珍福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片区未来方舟E1组团第E1-D3地下室负1层16号。

法定代表人:匡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醉臣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名酱坊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珍福源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后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原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醉臣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醉臣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醉臣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醉臣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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