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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学良与罗正辉罚金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3执1223号之一
案件名称徐学良与罗正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学良;罗正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3执1223号之一被执行人:徐学良,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现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罗正辉,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青川县。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学良、罗正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2018)苏03刑初1号刑事判决,审判部门就该案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执行内容为:徐学良罚金200000元,罗正辉罚金89000元,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学良、罗正辉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传统查控,冻结了其银行账户,查明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了财产查控回执等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其财产刑,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

二、调查、走访2019年12月18日,本院在徐学良的居住地开展调查、走访工作,了解到徐学良已离异,有两个女儿,其中一个女儿尚在读书,徐学良家的房屋是其父母的农村老房子,其父已去世,母亲在家,身体不好,其履行财产刑的能力较差。

另一被执行人罗正辉刑满出狱后,去向不明。

三、不动产查询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徐学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冻结2019年9月3日至10月12日,本院在网上冻结了徐学良的银行、财付通和支付宝账户7个,冻结罗正辉银行账户3个,均因余额较少,暂未扣划。

五、查电子卷经查阅电子审判卷、预审卷,未发现徐学良、罗正辉的财产线索。

八、查关联案件经搜索,未发现徐学良、罗正辉具有财产收益内容的关联案件。

九、限制消费2019年12月14日本院再次发起网络查控,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徐学良、罗正辉的其他财产线索,现两人均已被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学良、罗正辉因犯罪被处以刑罚,在执行主刑的同时,对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财产刑亦应依法执行。

两被执行人的财产刑为罚金,应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个人财产予以执行。

被执行人徐学良、罗正辉的财产刑均未履行,本院将对其尚未履行的财产刑予以终身追缴。

综上,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学良、罗正辉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未发现其他具有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本院对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8)苏03刑初1号刑事判决中徐学良、罗正辉涉财产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本院(2018)苏03刑初1号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徐学良、罗正辉具有存在法定执行情形的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终本结案不服,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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