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民初1682号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梅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城区馋锦记叫个炸鸡风华路店。
经营地址:襄阳市樊城区风华路43-4号中亚商住楼一层门面。
经营者:胡国兵,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樊城区馋锦记叫个炸鸡风华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受理后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