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7078号 原告:北京萨伏伊影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云会里金雅园过街楼六层6259室。
法定代表人:周若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兰,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海鹏,男,199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珮珊,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萨伏伊影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海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北京萨伏伊影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萨伏伊影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萨伏伊影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萨伏伊影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