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22333号 原告: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全椒路与站前路交口乐富公寓5#1801室。
法定代表人:许陆炜。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健威,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帅,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市恒程服装厂,经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城西街道蒋母塘村79号。
经营者:邱劲松,男,199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恒程服装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未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