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645号原告:顾兴根,男,汉族,1985年2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原告:宋振江,男,汉族,1988年10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宫市狮王陶瓷门市,经营场所: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青年大街228号。
经营者:齐振安。
原告顾兴根、宋振江与被告南宫市狮王陶瓷门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
原告顾兴根、宋振江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兴根、宋振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兴根、宋振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顾兴根、宋振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