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837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仰熊,男,199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深圳市怀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李大道金源科技园C栋三层。
法定代表人:胡仰熊。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仰熊、深圳市怀度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
据此,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