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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长秦城乐器有限公司等与北京龙翔九天演艺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73民辖终541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长秦城乐器有限公司等与北京龙翔九天演艺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长秦城乐器有限公司;北京思通远达商贸有限公司;信佳电子(东莞)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北京龙翔九天演艺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辖终5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长秦城乐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万福路156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叶劲斌,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信佳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马逢安,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龙翔九天演艺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樱花园28号楼(樱花集中办公区0309号)。

法定代表人:付九龙,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北京思通远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绿地中央广场连桥二街9号院2号楼609。

法定代表人:陈小梅,经理。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市长秦城乐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秦城公司)、上诉人信佳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龙翔九天演艺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翔九天公司)、原审被告北京思通远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通远达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8民初37771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长秦城公司、信佳公司上诉称:一、本案案由为商标侵权纠纷,因不存在大量商品储藏地、查封扣押地,故确定管辖的依据应为侵权行为实施地、被告住所地。

本案原告龙翔九天公司明确起诉的是思通远达公司在天猫上的销售行为,同时,没有证据证明一审法院辖区内为相关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

二、一审裁定引用的“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内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是以“共同诉讼”成立为前提的,故应先解决本案是否为共同诉讼的问题。

上诉人认为本案既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上诉人亦以提出管辖异议的方式明确表示不同意在一案中进行审理,故本案不符合可以合并审理的条件。

三、按照商标侵权纠纷的特殊性原则,对上诉人的被诉行为,不论是思通远达公司在天猫上的销售系基于上诉人的授权,或上诉人自己在天猫上的销售行为,一审法院均无管辖权。

因此,本案中海淀法院辖区仅是被告之一思通远达公司的住所地,非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

本案不具备适用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前提条件。

综上,请求将本案分案后,依法撤销一审裁定书中与上诉人相关的内容;

将本案分案后与上诉人长秦城公司相关的部分移送至长秦城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将与上诉人信佳公司相关的部分移送至信佳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告龙翔九天公司诉称,该公司注册享有“novation”商标,该商标已投入使用,在乐器市场上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018年10月,龙翔九天公司发现思通远达公司在电商平台上销售侵害龙翔九天公司商标权的产品,致使龙翔九天公司暂缓运营电商平台的计划,给龙翔九天公司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涉案店铺系长秦城公司的授权经销商,信佳公司为代工厂、天猫公司作为电商平台的运营者,未尽到审查责任,亦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龙翔九天公司将四原审被告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依照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思通远达公司作为龙翔九天公司主张侵权的一方,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一审法院作为本案被告之一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对于长秦城公司及信佳公司均主张本案不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不应合并审理的意见,涉及的是被告之间是否构成共同侵权的认定,属于本案实体审理的范围,不影响本案管辖的确定。

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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