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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日照银座商城有限公司岚山分公司、日照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1民初51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日照银座商城有限公司岚山分公司、日照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日照银座商城有限公司岚山分公司;日照银座商城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民初51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栋2层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94909100K。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银座商城有限公司岚山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岚山中路与观海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5667255024。

负责人:安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少杰,山东赞特瑞律师事务所。

被告:日照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北京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67798978Y。

法定代表人:李如余。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银座商城有限公司岚山分公司、日照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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