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3执1227号之一被执行人:吕鹏,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现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苏03刑初95号刑事判决,审判部门就该案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执行内容为:吕鹏罚金1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7000元,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吕鹏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传统查控,冻结了其银行账户,查明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了财产查控回执等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其财产刑,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吕鹏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
二、调查、走访2019年12月24日,本院与吕鹏的家人进行了谈话,释明财产刑履行的重要性,其家人表示无力协助履行。
2020年1月14日,本院在彭城监狱提审了吕鹏,敦促其履行财产刑,吕鹏表示没有履行的能力。
三、不动产查询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吕鹏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冻结、扣划2019年9月4日至2020年1月19日,本院在网上冻结了吕鹏的银行账户6个,共扣划其存款8374.63元,已上交国库。
五、车辆查询经查询,吕鹏名下的车牌号为苏C×××××的车辆已报废,无法采取执行措施。
六、查电子卷经查阅电子审判卷、预审卷,未发现吕鹏的财产线索。
七、查关联案件经搜索,未发现吕鹏具有财产收益内容的关联案件。
八、限制消费2020年1月14日本院再次发起网络查控,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吕鹏的其他财产线索,现已被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吕鹏因犯罪被处以刑罚,在执行主刑的同时,对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财产刑亦应依法执行。
被执行人吕鹏的财产刑为罚金和追缴违法所得,应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个人财产予以执行。
被执行人的财产刑吕鹏已执行8374.63元,本院将对其尚未履行的财产刑178625.37元予以终身追缴。
综上,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吕鹏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未发现其他具有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本院对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3刑初95号刑事判决中吕鹏涉财产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本院(2017)苏03刑初95号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吕鹏具有存在法定执行情形的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终本结案不服,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