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81民初392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兵兵,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阜睿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曲阜市王庄镇政府斜对过。
法定代表人:赵伟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涛,该公司监事,住曲阜市。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阜睿航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阜睿航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