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辖终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市万惠糖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马头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洪宗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原审被告:临沂亿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马头镇主地。
法定代表人:洪宗宝。
原审被告:普宁市千纸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南山社区南芳苑17栋A座首层东起第二间。
法定代表人:林振清。
原审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鑫四旺食品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酒水食品城13栋4号。
经营者:刘国燕。
上诉人临沂市万惠糖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临沂亿诺食品有限公司、普宁市千纸鹤贸易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鑫四旺食品商行商标权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3民初78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临沂市万惠糖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为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本案案由为商标权侵权纠纷,故一审应当由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标权侵权纠纷,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控侵权的被告有多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原审被告之一长沙市雨花区鑫四旺食品商行的住所地在长沙市雨花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天心区人民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第二条的规定,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可以管辖发生在长沙市雨花区辖区内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被上诉人选择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管建文审判员 罗 希审判员 周 坤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