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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怀松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新4202刑初13号
案件名称郑怀松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乌苏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郑怀松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202刑初13号   公诉机关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怀松,男,1972年3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项城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住新疆奎屯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

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乌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乌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现羁押于乌苏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庆芬,新疆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0992-8501475。

乌苏市人民检察院以乌苏市检一部刑诉〔2019〕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怀松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2020年1月17日,在诉讼过程中乌苏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案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有法律根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乌苏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郑怀松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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