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202刑初13号 公诉机关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怀松,男,1972年3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项城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住新疆奎屯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
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乌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乌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现羁押于乌苏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庆芬,新疆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0992-8501475。
乌苏市人民检察院以乌苏市检一部刑诉〔2019〕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怀松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2020年1月17日,在诉讼过程中乌苏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案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有法律根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乌苏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郑怀松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