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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学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蓝带国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73民终410号
案件名称上海学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蓝带国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学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蓝带国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沪73民终4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学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德兴,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蓝带国际有限公司(LeCordonBleuInternationalBV),住所地荷兰王国阿姆斯特丹绅士运河28号[Herengracht28,1015BLAmsterdam(theNetherlands)]。

代表人:马恩·杰西卡(MahnJessica),首席运营官。

代表人:克罗伦堡·罗珊(KronenburgRosanne),商标事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科,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冰,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学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蓝带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带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85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学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德兴,被上诉人蓝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学迅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改判驳回除一审判决第二项以外的被上诉人蓝带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

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1.上诉人在涉案网站上的宣传内容均是案外人上海叁陆零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叁陆零公司)提供,上诉人作为建设涉案网站的第三方,并没有侵权的主观恶意。

而叁陆零公司所提供的宣传内容均由被上诉人的新西兰分部提供,经过被上诉人认可和同意。

因此,涉案网站使用被上诉人的商标系善意和合理使用,并未侵害被上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被上诉人提供的律师费支出证据并不能真正反映被上诉人因本案支出的维权成本,一审法院并未查明被上诉人实际发生的律师费,且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金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中,仅要求上诉人赔偿损失44,944.86元,而合理费用即律师费则主张455,055.14元,明显不符合律师收费标准,也不符合常理,一审法院不能以该律师费金额作为标准判决支持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律师费5万元。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上诉人作为提供服务的第三方,仅仅是建设涉案网站,主观上无权决定网站内容,涉案网站的宣传内容来源于叁陆零公司;

被上诉人通过叁陆零公司的推荐也接受了多名学员,至今被上诉人还与叁陆零公司保持合作,涉案网站使用被上诉人的商标系善意使用。

因此,上诉人主观上不具有故意或者过失,也未从涉案网站的经营中获利,上诉人不构成侵权。

2.涉案网站的内容均指向被上诉人,网站的联系方均指向叁陆零公司,而被上诉人与叁陆零公司之间存在留学中介服务合作,故上诉人是如实披露上述信息,并不是做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也没有因此获利,且被上诉人并未因此遭受损失,反而为其吸引了生源,故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上诉人请求本院支持其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蓝带公司辩称:一、一审认定事实清楚。

1.上诉人学迅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是未经被上诉人允许在相同或近似服务上使用被上诉人的注册商标,以及自称蓝带烹饪学院官网等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涉案网站宣传内容的来源无关。

2.即使被上诉人新西兰分部的销售人员多年前向叁陆零公司发送过宣传资料,但是从未以任何方式授权上诉人使用被上诉人的注册商标,上诉人擅自使用被上诉人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3.上诉人在涉案网站最显著的部分使用被上诉人商标,远远超出了善意、合理使用的范围,主观意图就是为了彰显涉案网站的服务提供者就是商标所有人或者与商标所有人具有关联,以此混淆相关公众对涉案网站服务者与被上诉人真实关系的认知,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侵权。

二、被上诉人因为上诉人的侵权行为遭受了巨大损失。

1.上诉人通过商标侵权和虚假宣传的方式,为自己谋求不正当利益,损耗了被上诉人花费很多时间和资源才树立的品牌形象。

2.被上诉人自己在中国有签约代理的留学中介,上诉人的行为会导致被上诉人签约代理的留学中介的学员被分流,导致被上诉人的经济损失。

3.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已经提交了详细的律师费账单和转账证明,律师费系按照小时收费,账单后面附了详细的工作小时和工作内容,该律师费都是因本案而发生。

三、上诉人是涉案网站的建设者和ICP备案的网站主办单位。

上诉人通过涉案网站使用被上诉人的商标从事提供教育信息和替他人推销的服务,侵犯了被上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上诉人自称涉案网站是蓝带烹饪学校官网,网站全部内容都是关于被上诉人学校的信息,并且上诉人在涉案网站的显著部分大量使用被上诉人的注册商标,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诉人直接实施了上述侵权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被上诉人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蓝带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学迅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将域名“cordonbleu.org.cn”转移给蓝带公司持有、使用;

2.判令学迅公司赔偿蓝带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50万元。

一审庭审中,蓝带公司将诉讼请求进一步明确为:1.判令学迅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学迅公司将涉案域名“cordonbleu.org.cn”转移给蓝带公司持有、使用;

3.学迅公司赔偿蓝带公司经济损失44,944.86元及合理费用455,055.14元(全部为律师费),共计5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蓝带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域名、商标持有情况蓝带公司(LeCordonBleu),于1968年9月3日在荷兰成立。

第XXXXXXX号“”(指定颜色)注册商标,注册人为蓝带公司,注册有效期自2008年3月28日至2018年3月27日,后经续展至2028年3月27日止,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教育;

培训;

饭店和餐饮管理、接待、美食、烹饪和品酒方面的讲课等。

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注册人为蓝带公司,注册有效期自2017年7月28日至2027年7月27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广告;

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

替他人推销;

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

G879066号“”注册商标,注册人为蓝带公司,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5月18日至2025年5月18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教育;

娱乐;

与烹饪法、酒类研究、款待客人以及烹饪相关的课程等。

G396013号“”注册商标,注册人为蓝带公司,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2月19日至2023年2月19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教育、教育机构等和第35类广告等。

第771178号“”注册商标,注册人为蓝带公司,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11月7日至2024年11月6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教育与娱乐;

教育;

烹饪和酿酒学课程和讲座等。

1997年4月4日,蓝带公司注册域名cordonbleu.edu,域名到期日为2021年7月31日。

浏览cordonbleu.edu网站,主页左上角标有“”和“”商标,网站上展示了“蓝带国际学院”的介绍、课程计划与申请、新闻事件、历史沿革、蓝带全球各校区、蓝带精品店等板块。

该网站记载:蓝带国际学院创立于1895年的巴黎,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大的厨艺及款待业管理学校。

蓝带在全球20个国家拥有35间学校,每年有超过20,000名来自100多个不同国家的学生就读。

蓝带的课程以传统与创新相结合,涵盖从厨艺证书、文凭到学士、硕士学位课程以及其美食旅游硕士在线课程。

2006年6月13日,蓝带公司注册域名lecordonbleu.com.cn,域名到期日为2020年6月13日。

案外人蓝带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带咨询公司)系www.lecordonbleu.com.cn网站的主办单位。

浏览www.lecordonbleu.com.cn网站,在网址下方显示首页—欢迎光临蓝带学院网站”,主页左上角标有“”和“”商标,网站上展示了“蓝带国际学院”的介绍、选择蓝带、蓝带课程、蓝带游学、校区推广等板块。

网站中记载“蓝带咨询公司与蓝带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带国际公司),是隶属于蓝带国际学院的直属子公司”。

一审法院另查,蓝带咨询公司系蓝带公司独资企业,成立于2012年10月31日,经营范围包括商务信息及营销咨询,酒店管理咨询,烹调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

蓝带国际公司,亦系蓝带公司独资企业,成立于2016年7月5日,经营范围包括食品流通,厨房设备及厨房用品等。

二、蓝带公司的关联公司在中国合作办学的情况2015年3月16日,蓝带公司的关联公司蓝带有限公司(LeCordonBleuLimited)与上海市商贸旅游学校合作办学,办学机构名称为上海蓝带厨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蓝带培训学校)。

2016年9月至2018年9月间,蓝带培训学校曾荣获“中国餐饮30年先进单位”的称号、多次被指定为当年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被表彰为2016年中国技能大赛——第44届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选拔赛竞赛工作做出特别贡献的单位。

三、学迅公司及注册域名、网站内容等情况学迅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12日,经营范围包括网络科技(不得从事科技中介),计算机网络工程,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电子产品、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销售,企业管理咨询(除经纪)等。

(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8729号公证书显示:2018年7月4日,公证人员在www.baidu.com中输入www.cordonbleu.org.cn,跳出的第一个链接显示网站名称为“法国蓝带烹饪学院”,网址为www.cordonbleu.org.cn。

查看该网站的百度快照可见,网站首页左上角标有“”和“”标识,并注有“新西兰蓝带餐饮学院”中文字样。

网站首页上方横排列有“新西兰蓝带餐饮学院”“院校资讯”“课程信息”“学费详情”“校园风光”“在线报名”“联系我们”等板块。

各板块标题下方有“LeCordonBleu”的字样。

首页居中较小字体列有“法国蓝带烹饪学院优势”“法国蓝带烹饪学院专业”“法国蓝带烹饪学院怎么样”“法国蓝带烹饪学院如何申请”“法国蓝带烹饪学院学费”“法国蓝带烹饪学院官网”等文字。

首页左下列有“院校新闻”“专家答疑”板块,内容涉及法国蓝带烹饪学院的相关留学咨询。

首页下半部分居中系“新西兰蓝带餐饮学院-LeCordonBleu”的中文介绍。

介绍中记载:“世界最负盛名的烹饪学校之一——法国蓝带烹饪学校(LeCordonBleu)在新西兰首都惠灵顿中心城区开设了一所分校,即新西兰蓝带餐饮学院。

蓝带烹饪学院是世界上最大的餐饮教育机构,已经在世界五大洲开设了29所分校。

”公证书中另有关于www.nzliuxue.com网页的公证内容,蓝带公司一审审理中当庭撤回。

进入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www.cordonbleu.org.cn,显示该网站的主办单位为学迅公司,审核时间为2017年10月17日。

通过whois域名查询系统查询可见,cordonbleu.org.cn的注册人为学迅公司,注册时间为2013年5月17日,到期时间为2019年5月17日。

(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2341号公证书显示:2018年7月16日,公证人员在浏览器中输入www.cordonbleu.org.cn,点击进入该网站浏览。

网站首页展示信息与(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8729号公证书中百度快照的展示信息一致。

网站右侧有“在线解答、咨询热线”对话框,并设有在线咨询、QQ咨询和微信咨询三种咨询方式。

点击网站的“课程信息”板块,显示2013年新西兰蓝带学院课程和学费信息。

点击“学费详情”板块,显示2015年新西兰蓝带酒店管理学院的学费及课程详情。

点击“联系我们”板块,显示“新西兰蓝带餐饮学院留学咨询联系方法”,并留有联系地址、电话(座机和手机)等信息。

点击“院校资讯”板块,有文章《感谢徐老师耐心留学指导辛勤付出!

360教育集团办理留学绝对业界良心!

》。

文章正文的背景有“360教育集团EDUCATIONGROUP”的水印。

文后附有新西兰留学精彩感言分享,内容系留学生对于360教育集团留学顾问的感言。

文后附360教育集团/新西兰教育联盟的金牌留学顾问徐闻杰老师的联系方式。

文后另附新西兰教育联盟网址www.nzliuxue.com。

点击文尾“联系我们”中的“上海”二字,跳出叁陆零公司的办公环境照片、地址和联系电话。

其中地址与前述“新西兰蓝带餐饮学院留学咨询联系方法”的总部地址一致。

“院校资讯”板块另有多篇文章报道了部分学员通过新西兰教育联盟的介绍成功领取新西兰蓝带学院入学通知等内容。

上述文章正文的背景均有“360教育集团EDUCATIONGROUP”的水印。

一审庭审中,学迅公司自述,www.cordonbleu.org.cn系接受案外人叁陆零公司的委托建立。

其网站的内容大部分直接援引自蓝带公司的官网。

网站中“院校新闻”“专家答疑”板块系学迅公司搜索了网络上对蓝带公司的相关报道后自行设置,为便于网络用户全面了解蓝带国际学院。

网站中的“联系我们”和“院校资讯”板块系学迅公司按照叁陆零公司的要求,提供的叁陆零公司的联系方式。

目前,该网站已停止解析。

蓝带公司确认学迅公司对于涉案网站内容的表述。

四、蓝带公司、学迅公司邮件往来情况2018年7月9日(此处为一审法院笔误,应为7月10日),蓝带公司向学迅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寄送《律师函》。

函件中指出,学迅公司注册域名并将其作为留学网的域名使用的行为,侵犯了蓝带公司的知识产权,要求学迅公司、叁陆零公司及案外人上海互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转移域名等。

该邮件于2018年7月10日(此处为一审法院笔误,应为7月11日)妥投学迅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

五、其他情况叁陆零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3日,经营范围包括教育投资,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等。

2019年4月8日,一审法院通知叁陆零公司进一步调查涉案域名的注册和内容设计等情况。

叁陆零公司的陈述与学迅公司一审庭审陈述一致。

叁陆零公司另表示,叁陆零公司最初是从学迅公司分立出去的。

双方关系较好,学迅公司帮助叁陆零公司建设网站只收取了1,000元的网站建设费。

此后叁陆零公司未再向学迅公司支付过后续网站运营费用。

叁陆零公司向蓝带公司成功推荐过若干名学员,并获得相应佣金,也没有支付给学迅公司。

蓝带公司在一审中表示,不要求追加叁陆零公司作为本案的诉讼参加人,本案主张的侵权行为仅针对学迅公司注册涉案域名和运营涉案网站的行为。

关于蓝带公司的招生模式,蓝带公司在一审中表示,鉴于相关法律规定,国外的院校不能直接在国内进行招生,需要通过国内的留学中介机构推荐。

推荐成功后,国外的院校支付中介机构相应的佣金。

2015年至2018年,蓝带公司的新西兰分部接受了来自于叁陆零公司推荐过来的多名学员,并逐一支付了佣金。

一审法院另查,学迅公司目前持有90余个域名,其中有超过30个域名的主体部分与国外知名大学的官网域名主体部分相同或者相近似。

六、蓝带公司合理费用支出情况蓝带公司为本次诉讼共支付了455,055.14元律师费,有账单和入账凭证为证。

学迅公司一审中另提供一份由其和叁陆零公司签署的《网站建设服务合同》,约定:推广开始时间2014年7月1日,结束时间2015年6月30日,服务平台PC端,总价1,000元。

学迅公司表示,其与叁陆零公司最初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但是两公司的主营业务和股权结构不同。

当时为了更好帮助叁陆零公司做好网络推广服务,其以1,000元友情价帮助叁陆零公司建设网站,此后叁陆零公司未再向其支付任何费用。

蓝带公司对该份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并认为该合同未详细记载建设网站的具体内容和具体名称,无法与涉案网站产生一一对应性。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该份合同的签订主体为学迅公司与叁陆零公司。

上述合同双方在一审庭审中及庭后法院的调查笔录中均确认合同的真实性,故虽然该合同未详细记载网站建设的内容,但蓝带公司并无相反证据予以佐证,对于该证据真实性,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蓝带公司、学迅公司的诉、辩称意见及查明之事实,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一、学迅公司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

二、学迅公司行为是否构成蓝带公司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如构成侵权,学迅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到保护。

蓝带公司系第G879066号、G396013号、第771178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号商标的注册人,上述商标已使用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故蓝带公司对上述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

蓝带公司主张商标侵权行为有二,一审法院逐一分析如下:(一)涉案网站域名主体部分是否侵犯G396013号商标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属于商标法上述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本案中,“”系蓝带公司的注册商标,学迅公司将与该商标完全相同的英文字母注册为域名cordonbleu.org.cn,且涉案网站内容均系对蓝带公司经营的蓝带国际学院的介绍。

但是从侵权公证来看,无证据证明涉案网站上进行了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

蓝带公司亦当庭明确,实际实施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的系叁陆零公司,并非学迅公司,故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域名主体部分不构成对蓝带公司注册商标权的侵权。

(二)涉案网站上使用的大量与蓝带公司商标相同的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依据法律规定,未经原告许可,在同种服务上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或者在同种服务上使用与原告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学迅公司在涉案网站上大量使用“”“LECORDONBLEU”商标,或者两者组合的商标,与蓝带公司的“”和“”商标相同,与蓝带公司的“”“”商标相近似。

其中,蓝带公司的G396013号商标核定服务范围包括第41类教育、教育机构和第35类广告。

第771178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范围包括第41类教育。

第XXXXXXXX号商标的核定服务范围包括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替他人推销。

第XXXXXXX号商标的核定服务范围包括第41类教育、培训。

第G879066号商标的核定服务范围包括第41类教育;

与烹饪法、酒类研究、款待客人以及烹饪相关的课程等。

学迅公司在涉案网站上的标识使用方式,其目的是通过网络介绍蓝带公司的蓝带国际学院在新西兰分校的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提供学位情况、入学费用及联系报名的情况,为叁陆零公司提供介绍留学生前往蓝带公司的蓝带国际学院新西兰分校教育培训的机会,因此其标识使用的范围与蓝带公司上述商标的核定使用服务范围相同。

学迅公司的行为属未经蓝带公司许可,在同种服务项目上使用与蓝带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在同种服务上使用与蓝带公司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学迅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害蓝带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学迅公司辩称,其使用蓝带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系为了帮助蓝带公司宣传其海外学院,叁陆零公司为蓝带公司输送了多名留学生,蓝带公司因此而获利,故不构成商标侵权。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一般的商业惯例,经营者一般通过在网站首页及每页上方突出使用标识的方式,表明网站经营者的身份或者网站经营者与标识权利人之间的授权关系。

因此,学迅公司在涉案网站的显著位置多次反复使用蓝带公司的商标,其实质是指向涉案网站的经营者为蓝带公司,或者该经营者与蓝带公司存在商标许可使用等关联关系。

而现有证据显示,学迅公司仅为涉案网站的建设方,其网站中“联系我们”板块,直接关联的是叁陆零公司。

而无论学迅公司亦或叁陆零公司与蓝带公司均不存在商标许可使用等关联关系,故学迅公司的商标使用行为不属于对于蓝带公司商标的善意和合理使用。

对学迅公司上述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二、是否构成蓝带公司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是否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简称的混淆行为蓝带公司认为,蓝带公司企业名称中“蓝带”二字系其有一定影响的企业简称,学迅公司在涉案网站的网站标签、题头、导航栏处多次使用“蓝带”名称指代自己网站宣传的对象,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简称的混淆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蓝带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蓝带”作为蓝带公司的企业名称简称,已经在海外留学等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故蓝带公司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否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蓝带公司认为,涉案网站的域名主体部分“cordonbleu”与蓝带公司的域名cordonbleu.edu的主体部分完全相同,与蓝带公司蓝带国际学院中国校区官网域名lecordonbleu.com.cn的主体部分构成近似,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三项的“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的混淆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蓝带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cordonbleu”作为蓝带公司的域名主体部分,已经在海外留学等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故蓝带公司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三)是否构成虚假宣传蓝带公司认为,学迅公司在涉案网站的首页显著位置、网页导航处使用“新西兰蓝带餐饮学院”的字样,在首页居中记载“法国蓝带烹饪学院官网”,在网站上遍布蓝带公司的注册商标等行为,使相关消费者误以为该网站系蓝带国际学院新西兰分校的官网,或者误以为该网站与蓝带公司的新西兰分校存在关联关系,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本案中,学迅公司仅为涉案网站的建设者,其与蓝带公司不存在商标许可使用等关联关系,但却在涉案网站上大量使用蓝带公司的注册商标,在涉案网站对于蓝带公司的蓝带国际学院新西兰分校的各种情况分不同板块做了详尽介绍,且在网站首页居中位置注明“法国蓝带烹饪学院官网”,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涉案网站由蓝带公司经营,或者网站经营者经蓝带公司授权代理的混淆和误认,故学迅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学迅公司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关于停止侵权,鉴于学迅公司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故依据法律规定,学迅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对蓝带公司要求判令学迅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域名转移,蓝带公司主张援引的法律条款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域名司法解释)第四条及第八条的规定。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域名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

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本案中,首先,学迅公司对于涉案域名或其主要部分并不享有权益,亦无注册、使用涉案域名的正当理由。

其次,蓝带公司是涉案系列商标的权利人,但学迅公司在使用涉案域名的网站上大量使用蓝带公司的注册商标,侵犯了蓝带公司的商标权,同时还实施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蓝带公司在本案中请求法院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再次,涉案域名的主要部分“cordonbleu”与蓝带公司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与蓝带公司的域名cordonbleu.edu的主体部分完全相同,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最后,学迅公司对涉案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综上,学迅公司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对蓝带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根据域名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

据此,蓝带公司要求学迅公司将涉案域名转移给蓝带公司持有、使用,具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学迅公司在本案中实施的不正当竞争及侵害商标权行为,给蓝带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故学迅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蓝带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故一审法院根据蓝带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学迅公司的主观恶意程度、学迅公司的实际获利情况、侵权行为持续较长时间等因素酌定学迅公司赔偿蓝带公司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

此外,学迅公司还应当赔偿蓝带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蓝带公司主张合理费用均为律师费,且提供了相应的账单及入账凭证。

但一审法院注意到,根据蓝带公司律师费账单详情和侵权公证内容,蓝带公司律师实际进行诉讼行为的对象有学迅公司及叁陆零公司,但蓝带公司明确表示本案中不追究叁陆零公司的法律责任,且撤回了部分对叁陆零公司的诉讼证据,故不能将针对叁陆零公司投入的律师工作时间列为本案合理费用支出,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度、总标的金额、蓝带公司律师在本案审理中的参与程度以及相关律师收费标准等因素,酌定律师费为5万元。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八条规定,判决:一、学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蓝带公司G879066号、G396013号、第771178号、第XXXXXXXX号和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立即停止实施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学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域名cordonbleu.org.cn转移给蓝带公司所有;

三、学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蓝带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及合理费用5万元,合计8万元;

四、驳回蓝带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11,820元,由蓝带公司负担3,696元,学迅公司负担8,124元。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学迅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蓝带国际厨艺学院新西兰分校宣传资料,拟证明叁陆零公司所提供的宣传内容均由被上诉人蓝带公司的新西兰分部提供。

2.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书,拟证明被上诉人发布在其网站上的内容存在虚假宣传,上诉人为了将真实的信息传达给国内学员,故建设了涉案网站并在宣传中去掉了相关内容,且涉案网站的内容由叁陆零公司提供,上诉人仅是将该内容在涉案网站上进行展示。

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1.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其关联性,即使相关宣传资料是其新西兰分校发送,所涉内容也与上诉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没有关联。

2.认可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其关联性。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上诉人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予以认可,故本院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但证据1无法证明上诉人被诉侵权的商标使用行为和虚假宣传内容系来源于该宣传资料,证据2无法证明上诉人的证明事项,亦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于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不予采纳。

被上诉人蓝带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除本院前述已纠正的事实外,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余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庭审中,上诉人当庭确认涉案网站由其负责运营和维护,网站的相关推广事宜也由其负责。

上诉人与叁陆零公司原来是一家公司,因为相关业务的区分而分立为两家公司。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上诉人学迅公司在涉案网站中使用与被上诉人蓝带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二、上诉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如果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侵权,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本院认为,上诉人除了系涉案网站的建设者,同时还负责该网站的运营、维护及相关推广事宜,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显示该网站的主办单位亦为上诉人。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上诉人未经被上诉人许可,在涉案网站提供的与被上诉人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的服务中,使用与被上诉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侵犯了被上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审法院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

上诉人称涉案网站宣传内容由叁陆零公司提供,而该宣传内容均来源于被上诉人的新西兰分部,故涉案网站使用被上诉人的商标系善意和合理使用,其不构成商标侵权。

对此,本院认为,即使上诉人所称涉案网站的宣传内容来源属实,上诉人亦不能未经被上诉人许可超出宣传内容的合理范围使用被上诉人的注册商标,而涉案网站系在显著位置多次反复使用与被上诉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明显超出了善意和合理使用的范围,属于对被上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故本院对于上诉人的该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本院认为,上诉人在其运营的涉案网站显著位置使用“新西兰蓝带餐饮学院”字样,在该网站首页居中位置标注“法国蓝带烹饪学院官网”等,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宣传内容属于真实信息。

而上述宣传内容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网站系由被上诉人运营或者网站运营者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特定的授权关系,故上诉人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的相关认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上诉人的相关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第三项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本案中尚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亦无证据证明上诉人因侵权所获利益,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被上诉人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上诉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及实际获利情况、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等因素,酌情确定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3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合理费用即律师费,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已经提供了律师费账单及入账凭证,且明确了律师费的收取方式,一审法院结合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根据合理、必要的原则,综合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度、总标的金额、被上诉人律师的参与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合理费用5万元,亦无不当,本院亦予以维持。

上诉人的相关上诉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学迅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事实认定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由上诉人上海学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吴盈喆审判员  邵 勋审判员  刘 静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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