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皖1302刑初29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营芳,男,1968年1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虞城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濉溪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毛路,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戚美莲,女,1969年6月19日出生于虞城县,汉族,文盲,无业,住濉溪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永,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旭,男,1991年8月27日出生于虞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支斌,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乾,男,1993年3月21日出生于虞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濉溪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保华,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戚文豪,男,1989年4月16日出生于虞城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虞城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方军建,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戚文轩,男,1994年1月26日出生于虞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虞城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杜正立,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亚,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于虞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虞城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
2019年3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杜法良,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修芝,女,1980年3月16日出生于虞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虞城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
2019年3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雷思源,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9)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营芳、戚美莲、张旭、张乾、戚文豪、戚文轩、李亚、许修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营芳及其辩护人陈毛路、被告人戚美莲及其辩护人郭永、被告人张旭及其辩护人宋支斌、被告人张乾及其辩护人赵保华、被告人戚文豪及其辩护人方军建、被告人戚文轩及其辩护人杜正立、被告人李亚及其辩护人杜法良、被告人许修芝及其辩护人雷思源到庭参加诉讼。
期间,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份至2018年9月份,被告人张营芳、戚美莲夫妇在宿州市萧县永固镇永固水库北侧葡萄园旁租用一简易板房作为制假工厂,雇佣被告人李亚、许修芝、戚文豪、戚文轩等人制造假冒“古井贡”、“口子窖”注册商标的白酒并予以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近47万元。
其中,被告人张营芳负责现场生产管理,被告人戚美莲负责联系进购原材料及销售途径,被告人张旭协助张营芳及戚美莲进行假冒白酒的生产销售工作,并与被告人张乾运送假冒白酒给买家,被告人李亚、许修芝、戚文豪、戚文轩等人从事假冒白酒的装瓶、包装、打码等生产工作。
2018年9月20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经侦大队民警在埇桥区符离镇拐子饭店门口,将正在送货的被告人张旭、张乾抓获,并从二人驾驶的面包车内查获涉案假冒古井贡白酒共计120箱、假冒口子窖白酒4箱。
同日,埇桥分局经侦大队民警在萧县永固镇永固水库北葡萄园简易板房内将被告人张营芳、戚文豪、戚文轩、李亚、许修芝抓获,当场查获涉案假冒口子窖白酒共计73箱、假冒古井贡白酒37箱、已装瓶白酒17瓶,另查获涉案记账本、封盖机、打码机等作案工具以及假冒“古井贡”、“口子窖”白酒酒瓶、瓶盖、内盒、外箱、胶带等包材若干。
同日,埇桥分局经侦大队民警在淮北市濉溪县恒大名都小区33栋301室将被告人戚美莲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报告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案发与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张营芳、戚美莲、张旭、张乾、戚文豪、戚文轩、李亚、许修芝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中被告人张营芳、戚美莲、张旭系主犯,被告人张乾、戚文豪、戚文轩、李亚、许修芝系从犯,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张营芳、戚美莲、张旭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六年幅度内量刑,对被告人张乾、戚文豪、戚文轩、李亚、许修芝在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营芳、戚美莲对公安机关指控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不持异议,但称其经营数额没有47万元。
被告人张营芳、戚美莲辩护人称被告人张营芳、戚美莲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数量应当依据被告人张营芳本人记录的账目予以确定,但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张旭销售白酒的价格和公安机关扣押账本记载的生产数量确定非法经营的数额为47万元与事实不符,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参照戚美莲供述的每瓶30-33元的价格确定非法经营数额为23.30万元至26万元;
被告人张营芳、戚美莲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对被告人张营芳、戚美莲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旭对公安机关指控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不持异议,但称其只是按照被告人戚美莲的安排运送白酒,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旭辩护人称被告人张营芳、戚美莲的供述能够证实张旭未参与制造假酒的前期筹备工作,在生产过程中也没有负责生产和管理,只是受戚美莲安排对外送货,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对被告人张旭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乾及其辩护人称被告人张乾只是按照戚美莲的安排运送白酒,系从犯,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戚文豪、戚文轩、李亚、许修芝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
被告人戚文豪、戚文轩、李亚、许修芝辩护人称戚文豪、戚文轩、李亚、许修芝受被告人张营芳、戚美莲之邀帮忙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白酒,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上列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又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建议对该四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份至2018年9月份,被告人张营芳、戚美莲夫妇在萧县永固镇永固水库北侧葡萄园旁租用一处简易板房作为制假工厂,雇佣被告人李亚、许修芝、戚文豪、戚文轩等人制造假冒“古井贡”、“口子窖”注册商标的白酒并予以销售,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280740元。
其中,被告人张营芳负责生产、管理,被告人戚美莲负责购买原材料、联系销售途径等,被告人张旭、张乾负责将生产的假冒白酒运送给买家,被告人李亚、许修芝、戚文豪、戚文轩等人按照被告人张营芳的安排进行装瓶、包装、打码等生产工作;
期间,被告人戚文豪领取工资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戚文轩领取工资人民币2900元。
2018年9月20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在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拐子饭店门口,将正在送货的被告人张旭、张乾抓获,并从二人驾驶的面包车内查获假冒古井贡白酒120箱、假冒口子窖白酒10箱、销售假酒得款人民币10000元;
同日,该大队民警在永固水库北侧葡萄园简易板房内将被告人张营芳、戚文豪、戚文轩、李亚、许修芝抓获,当场查获假冒口子窖白酒73箱、假冒古井贡白酒37箱、已装瓶白酒17瓶和记账本、封盖机、打码机等作案工具以及假冒“古井贡”、“口子窖”白酒酒瓶、瓶盖、内盒、外箱、胶带等包材若干;
当日,该大队民警在濉溪县恒大名族小区33栋301室将被告人戚美莲抓获。
另查明:2018年11月22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将扣押张旭的10000元赃款缴至宿州市财政局账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一)营业执照,证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5日、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26日及上述两公司注册资金、许可经营范围等相关情况。
(二)商标注册证,证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古井贡酒原浆献礼”、“古井贡酒原浆5年”、“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商标注册及有效期限分别至2020年10月6日、2020年7月20日、2023年4月6日和“口子窖”、“口子”商标注册及有效期限分别至2022年11月27日、2023年2月28日等相关情况。
(三)被告人张营芳记载的账本,证明2018年9月11日至9月19日,被告人张营芳等人生产假冒白酒的数量为4679瓶等相关情况。
(四)搜查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张营芳等人生产假冒白酒窝点的相关情况。
(五)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载明口子系列白酒市场指导价为五年口子窖(400毫升、40.8度)100元/瓶、六年口子窖(400毫升、41度)146元/瓶、二十年口子窖(250毫升/41度)244元/瓶、二十年口子窖(500毫升、41度)438元/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价格为118元/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五年价格为188元/瓶等相关情况。
(六)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于2018年11月22日将扣押被告人张旭的10000元赃款缴至宿州市财政局账户的相关情况。
(七)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该大队未联系到王涛、未找到张营芳租赁房屋房东有效信息等相关情况。
二、证人证言(一)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她是张营芳、戚美莲的女儿,2018年9月11日,张营芳带她去了永固镇水库北侧葡萄园旁的简易板房,让她在里面干活,她不懂酒,不知道张营芳等人生产的白酒是假冒的。
当天她就干了半天活,晚上张旭就带她回家了。
9月16日,她又回到造酒的地方,一直干到20号。
期间,张营芳让她帮忙装酒、擦酒瓶,干活的有她、张营芳、戚文豪、戚文轩,李亚、许修芝、孙怀九和几个叫不出名字的工人,他们没有分工,有活大家都干。
仓库主要是张营芳看管,她在那里的几天,张旭、张乾经常来仓库,有时候参与干活,有时把灌好的酒拉走。
她不知道生产了多少假酒,都是张营芳记录的,酒的价格她不清楚,也不知道张营芳他们制造假冒白酒多长时间了。
(二)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2018年9月20日,他从张旭手里进了100箱古井献礼和12箱五年口子窖,他是2017年通过开饭店的马玉(音)介绍认识张旭的,马玉从张旭手里买过酒,说张旭的酒便宜。
他第一次从张旭处买酒是2017年春节前后,当时买了两箱古井献礼,60元一瓶,他觉得价格合适,不像假酒,就开始从张旭手里买酒了。
张旭大概给他送了三四次酒,有5件、10件的,这次是因为有人办喜事,所以进了100件古井献礼。
20日中午,张旭带人开着面包车给他送酒,他当时先给了张旭10000元,卸货的时候,他们被警察查获了。
他从张旭手里总共买了200箱左右白酒,古井献礼4瓶装、五年口子窖4瓶装都是240元一箱,他对外出售时,古井和口子窖一般卖65元、70元一瓶。
(三)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2018年9月20日她从张旭手里买低价酒的时候,被民警当场抓住了,当时他们卸了10箱五年口子窖、100箱古井原浆,酒是张旭和他弟弟送的。
她家从张旭手里进了很多次货,张旭和他弟弟都送过。
酒是她丈夫张某2买的,钱也是张某2付的。
这次买的古井原浆4瓶装是240元一箱,每瓶60元,五年口子窖价格她不清楚。
(四)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明她在宿州经营迎宾茶行,2018年9月18日,她经张某4介绍从张旭手里买了16箱六年口子窖白酒,商定价格是4瓶装六年口子窖300元一箱,6瓶装六年口子窖450元一箱,总共5400元。
据她了解,4瓶装口子窖六年白酒市场价格是440元,6瓶装口子窖六年白酒市场价格最便宜也要650元。
9月20日中午,张旭安排人把她要的酒送来了,她是通过微信付的款,收货没几分钟,警察就来了。
张某4是符离集人,原来在她店东边开了一家烧鸡店,听说符离集拐子饭店是张某4父亲开的。
(五)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春节后,她在淮北相山区的房子租给了张旭,张旭租房子是用来经营烟酒店的。
2018年7月份,她从张旭手里买了10箱五年口子窖白酒,每箱6瓶,一箱360元。
另外,她在2017年春节后和2018年4、5月份,还从张旭手里买过两次白酒,价格都是60元一瓶。
这三次购买的白酒都被她用于招待公司客户了,客户反映酒口感不好,和他们平时喝的不一样。
(六)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他有一辆小货车,平时给人送货。
2018年9月20日11点半左右,符离集拐子饭店老板打电话让他拉100多箱白酒送往时村。
当天下午一点左右,他在拐子饭店门口装白酒的时候被警察查着了。
查获现场有饭店老板夫妻俩,还有两个小伙子,这些人他都不认识。
(七)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明他是2017年11月份认识张旭的,张旭说自己是卖酒的,用酒可以从他那里拿,保证是正品。
不久,他就联系张旭进了5箱口子窖五年,单价是240元一箱,接着他又陆续从张旭那进了七八次白酒,总共一百箱左右,都在拐子饭店消费了。
三、被告人供述(一)被告人张营芳的供述,称2017年秋天,他家属威美莲说在萧县永固镇包了一个葡萄园,但他一直没去看过,直到2018年7月份,戚美莲让他到葡萄园养鹅,他才看到葡萄园旁边有个围起来的大院子,院子里有四间砖房。
戚美莲让他在砖房南侧搭一个简易棚,搭棚时他腿受伤了,到医院住了一个月左右,九月初出院,回家休息几天后,大概在9月中旬戚美莲又让他回仓库做饭、记账。
他再次到仓库的时候,发现有很多工人,还有造酒的设备、包材,这些东西都堆在简易棚和砖房里,他当时就给戚美莲说这是违法的,不能做,戚美莲说就是想赚点钱,没事,他就答应了。
戚美莲只让他记账、监督工人灌装,其他事情不让他过问。
当时仓库有六七个工人,其中有戚文豪(账本上记载为“浩”)、戚文轩(账本上记载为“轩”)、李亚(账本上记载为“亚”)、许秋芝(账本上记载为“秋”)、他亲家孙怀九(音,账本上记载为“九”)、他表弟王涛(账本上记载为“涛”),还有两三个当地工人,在账本上分别记载为“肖”、“丽”、“付”,他自己在账本上记载为“房”,戚美莲记载为“莲”,张某1记载为“霞”,后来孙怀九、“肖”、“丽”、“付”都陆续不干了。
他闲的时候也帮忙灌装,其他人都是有什么活干什么活,至于采购耗材、包材以及白酒销售,都是戚美莲、张旭和张乾负责,他不知道他们的具体分工。
2018年9月20日,公安机关扣押的3个本子上记载的是他来到仓库经手灌装白酒的数量,封面是“可爱的熊熊”硬皮笔记本中有2面记载了灌装日期(都是2018年9月份)、灌装假冒白酒的瓶数、参与灌装工人名字,从9月11日开始是他写的,之前是王涛写的;
封面是黄色牛皮纸“相山区教育局中小学,备课本”中有一面记载出库白酒的日期、规格(几瓶装)还有数量(件或箱),这个本子是他家属和儿子到仓库拉酒的时候记的;
“HUANCHENNOTES”绿色封面小记事本中有一面是他记载的这两天灌装白酒的数量。
按账本内容计算,从9月11日到9月19日,一共灌装了4679瓶白酒(包括古井和口子窖),他认可这个数量。
他听戚美莲和张旭说一箱子五年(或六年)口子窖(6瓶装)200元左右,古井贡酒、4瓶装口子窖的价格他不知道,他们的工资是戚美莲根据他记录的流水账发放。
(二)被告人戚美莲的供述,称2018年2、3月份的时候,张营芳在永固水库旁边养鹅,当年6月份,她出主意让张营芳在那里做假冒的古井献礼四瓶装、古井五年四瓶装、口子窖五年四瓶装、口子窖五年六瓶装、口子窖六年四瓶装、口子六年六瓶装白酒,做假酒的房子是5、6月份租的,造假酒用的封口机、打码机是张营芳从网上买的,总计花了一万多块钱;
做假酒的酒瓶、酒盒等包材是她从山东买的,供货人直接送到生产点,货到付款,一件6瓶装的包材需要45元、一件4瓶装的包材需要30元(整套,包括瓶子、瓶盖、小零件、标签、封箱、胶布、酒盒子和酒箱子),大概一瓶合到7.5元包材费用,她分三次大概买了22万元包材。
造酒用的散酒是她从砀山买的,一桶94斤,价格是480元,对方自己送货,一次送十来桶,送的次数她记不清了,也都是现金付款。
工人是她找的,都是她亲戚。
其中有她侄子戚文豪、戚文轩、邻居李亚夫妻俩,朋友刘肖(音)、刘利(音)及另外一个人。
张营芳负责记录生产数量,组织生产,工人是按件计资,均分计酬,每生产一件(六瓶装)5元钱,工资统计好之后,由她现金发放。
她不知道仓库还剩多少包材,生产白酒的数量她没具体计数,生产的白酒由张旭、张乾对外销售,古井献礼四瓶装200元一箱、古井五年四瓶装260元一箱、口子窖五年四瓶装130元一件、口子窖五年六瓶装180元一箱、口子窖六年四瓶装150元一箱、口子窖六年六瓶装190元一箱,具体购买客户她记不清了,反正卖给了不少人。
卖酒没赚多少钱,赚的钱被她用于购买濉溪县恒大名都小区33栋301室房子了,是今年8月份买的,一次性全款支付44万元左右。
(3)被告人张旭的供述,称他是和母亲戚美莲、父亲张营芳、弟弟张乾等人生产销售假酒的,戚文轩、戚文豪、李亚是工人,他岳父孙怀九在厂里干了一个多星期就走了,生产的假酒大部分销售到淮北和萧县。
生产场地的生产机器只有一个封口机,其他都是手工操作,封口机是谁买的他不知道,制酒设备和包材都是戚美莲联系购买的,他和张乾负责送货,送多少都是他母亲和对方提前说好,每次给他100-200元费用,他和张乾只做这些。
张营芳负责现场管理、记账,工人都是他家亲戚,是戚美莲喊来的,工资也由她发。
生产的假冒白酒销售到拐子饭店三四百箱,包括献礼版古井贡酒和口子窖五年,口子窖五年240元一箱,每瓶60元,献礼版古井贡酒是240元一箱,每瓶60元。
卖给拐子饭店对面的龙脊山地锅鸡马老板60箱古井献礼,240元一箱,每瓶60元。
给张某4供货小半年,送了一百七八十箱白酒,有口子窖五年、六年,古井献礼和古井五年,古井献礼和口子窖五年都是240元每箱,一箱4瓶,口子窖六年280元一箱,每箱4瓶,古井贡酒五年320元每箱,一箱4瓶。
另外,他还销售给张某3、李某1等人白酒,价格都是一瓶60元左右。
(四)被告人张乾的供述,称2018年9月20日,张旭让他和其一起到符离集送酒,他们卸货、装货的时候,被警察抓住了。
当天,他们开了两辆车,他车里装了88件,张旭车里装了多少他不清楚,拉的是古井系列酒,这些酒都是从永固水库旁边的一个厂房里拉出来的。
他听说这个厂房是张营芳、戚美莲租赁生产假酒的地方,他主要是给客户送酒,不参与生产,是戚美莲安排他送酒的,每次都是他母亲给他打电话,说拉什么酒,拉多少,送到什么地方,他按她的指示办就行了,他不负责收酒款,具体结算方式他不知道。
他送了三次假酒,一次是到符离,还有两次是到淮北五马路南头,每次二三十件口子酒。
(五)被告人戚文豪的供述,称他们厂子里灌装的酒有口子窖、古井献礼、古井五年原浆,厂子在永固水库旁边的一个自建房里,老板是张营芳,他们生产的不是正规口子窖酒、古井献礼、古井原浆白酒,他们的生产流程非常不正规,基本上都是人工操作。
他是2018年9月8号到厂子里面灌酒的,他在厂子里不负责具体的事,哪里缺人就到哪干。
厂子里一共六个工人,张营芳什么都干,张旭、张乾不参与生产,他俩主要是把假酒拉出去,再带一些生活必需品回来。
体力活主要是男的干,女的干些轻松的,他们分工不细。
平时厂子里就他、张营芳、戚文轩、许修芝、李亚、张某1六人参与生产假酒。
张营芳给他核过工资一天二百多块钱,具体怎么算的他没好意思问,到现在他只领了3000块钱工资。
包装箱子、酒瓶、盒子和商标是谁弄来的他不清楚,他不知道一天生产多少。
他只知道是张旭、张乾把假酒拉出去,具体拉到哪、卖给谁他不知道,厂子运行多长时间了他不知道,但他来的时候已经开始生产假酒了。
(六)被告人戚文轩的供述,称他在永固水库北侧葡萄园旁简易活动板房造假酒有一个月时间了,他主要负责用胶带粘酒箱子,都是张旭告诉张营芳生产哪种品牌,多少件酒,张营芳具体管理、安排他们生产。
是张旭让他来来帮忙的,到萧县以后他才知道是生产假酒的。
张旭说工资按照生产一箱酒给5元提成,2018年9月3日张营芳给他2900元工资。
工人有李亚、许修芝、戚文豪、张某1,张营芳也干活,负责打码和其他生产环节;
李亚负责拍瓶盖,许修芝洗酒瓶,戚文豪负责灌酒,张某1干擦酒瓶和装箱等杂活。
每天生产酒的数量不固定,要看客户需要,厂房内基本上不存成品酒。
张乾主要帮张旭送酒,戚美莲不经常到厂里去,张旭有时候也到厂里帮忙干活。
他们生产的假酒主要是口子窖和古井原浆,包装假酒的包材不知道是从哪里买的,他来的时候已经有了。
(七)被告人李亚的供述,称张营芳租永固水库旁边的一个自建房造假酒,他在里面干过,他们是用大桶的白酒往古井或口子窖酒瓶里灌装,非常不正规。
他们生产的白酒有古井献礼、古井五年,还有口子窖。
厂子里面加他有六七个人,老板是张营芳,张旭负责拉酒往外销售,张乾偶尔也帮着往外拉酒,另外还有他们五个工人,分别是戚文豪、戚文轩、许修芝、张营芳的女儿、还有他,他们负责灌酒、封盒、封箱、贴商标,他不知道张营芳他们是什么时候开始生产的,他到现在还没拿过工资。
(八)被告人许修芝的供述,称她是2018年8月18日到萧县灌酒的,张营芳负责安排他们干活,他是老板,工人还有李亚,戚文轩、戚文豪、张某1,张营芳也干活,负责打码和其他生产环节。
戚文轩、戚文豪、张某1比她和李亚来的早。
她主要负责给酒瓶子装塑料头套,洗瓶子,李亚负责把包装好的假酒装箱。
他们生产的白酒有口子窖和古井原浆两种,包装假酒的包材是哪里来的她不知道,她去的时候活动板房内就已经堆满了包材,这一批包材还没用完,就被公安机关发现了。
她在生产窝点见过张营芳两个儿子来拉过货,一个叫张旭、一个叫张乾,戚美莲去厂里不多,都是张营芳在现场管理。
四、鉴定报告书(一)安徽省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书,证明“此次在安徽省萧县永固镇永固水库北侧葡萄园旁简易板房内,查扣张营芳所属: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5酒160瓶,献礼版内盒120个,古5外箱50套,献礼版空瓶子840个,古5手提袋35个,均在商标防伪上与安徽省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外箱,内盒,合格证,防伪有明显区别,属于假冒产品。
综上,被鉴定物品属假冒我公司已注册的古井贡年份原浆酒(注册商标)”;
“张旭处扣押的古井献礼酒48瓶,古井五年80瓶,经鉴定该产品外箱,打码,字体,物流码,合格证,胶带均与安徽省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不相符,非该公司生产的产品。
认定被鉴定物品属假冒我公司已注册的古井贡牌年份原浆酒(商标标识)”、“张旭处扣押的古井献礼酒352瓶,经鉴定该产品外箱,打码,字体,物流码,合格证,胶带均与安徽省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不相符,非该公司生产的产品。
认定被鉴定物品属假冒我公司已注册的古井贡牌年份原浆酒(商标标识)”等相关情况。
(二)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书,证明“被查获人张旭所属五年口子窖40瓶,使用的外箱,盒,瓶均为假冒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同类产品,经鉴定为假酒;
迎宾茶行张某3所属六年口子窖72瓶,使用的外箱,盒,瓶均为假冒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同类产品,经鉴定为假酒;
被查获人张营芳所属五年口子窖506瓶,二十年口子窖4瓶,小池口子窖1瓶,六年口子窖114瓶使用的外箱,盒,瓶均为假冒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同类产品,经鉴定为假酒”等相关情况。
五、辨认笔录,证明2018年9月20日,李某2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张某2就是当天联系他到拐子饭店拉酒的人。
六、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一)2018年9月20日搜查萧县永固镇永固水库北侧葡萄园旁涉嫌生产假冒白酒的简易板房仓库笔录、照片及扣押清单,载明当日公安机关搜查涉案制假窝点结果:该涉案窝点为一处简易板房仓库,由大院、四间连排砖房及简易棚组成。
其中在东头第一间为罐装车间,内有罐装设备一套,及各种口子窖,古井贡酒包材,耗材若干。
第二间砖房主要储存口子窖,古井贡酒酒瓶若干。
第三间砖房为生活区,进门靠右手边也摆放了若干包材;
第四间房主要储存“口子窖”、“古井贡酒”包材;
简易棚从东至西摆满了若干“口子窖”、“古井贡酒”的各种包材(外仓装纸箱、酒盒、酒瓶盖、酒瓶、铆钉等)及若干件,古井贡(5年)、口子窖(5年)成品酒。
其中第一间砖房搜查出一本笔记本,在生活区搜查出一大一小二个笔记本,记载酒的件数,并扣押五年口子窖8箱(规格:400mlX4)、五年口子窖46箱(规格:400mlX6)、六年口子窖19箱(规格:400mlX6)、六年口子窖酒瓶164箱(每箱30只)、五年口子窖酒瓶151箱(每箱30只)、二十年口子窖酒瓶160只、六年口子窖酒瓶盖4500只、五年口子窖酒瓶盖4500只、二十年口子窖酒瓶盖1000只、五年口子窖酒内盒28袋(每袋有60只盒)、六年口子窖酒内盒81箱(每箱有60只盒)、小池口子窖酒内盒5箱(每箱有30只盒)、五年口子窖酒外箱800只、六年口子窖酒外箱420只、十年口子窖酒外箱17只、二十年口子窖酒外箱30只(规格为半斤包装箱)、二十年口子窖酒外箱40只(规格为一斤包装箱)、口子标志包装胶带50卷、二十年口子窖白酒4瓶、小池口子窖白酒1瓶、封盖机一台、打码机一台、献礼空瓶子42箱(每箱20个)、五年光瓶酒12瓶、古井胶带18套(每套9个胶套)、古井献礼空盒子4箱(每箱30盒)、五年纸箱包材1袋、五年手提袋一袋、五年成品酒37件(每件4瓶)、散装大桶酒24桶、压订机一台、铆钉机两把、区域模具6套;
另扣押笔记本一本(封面可爱的熊熊硬皮笔记本,花色),备课本一本(封面是黄色牛皮纸“相山区教育局中小学,备课本”),记事本一本(HUANCHENNOTES),绿色封面,小记事本。
(二)2018年9月20日搜查张乾驾驶的长安牌面包车(车牌号:皖F×××××)笔录及扣押清单,证明当日从该车中搜查出古井年份原浆酒88箱、BLT手机四部和OWAY手机一部,并扣押现金685元、加油卡二张、手机卡两张、邮政银行卡三张、工行银行卡一张、徽行银行卡一张、农行银行卡一张、JEEP车钥匙一把、audi车钥匙一把、铁将军车钥匙一把、古井年份原浆88箱(每箱4瓶)。
黑色华为牌手机一部、蓝色BLT手机一部、红色BLT手机一部、黄色BLT手机两部、黄色OWAY手机一部、白色苹果5手机一部。
(三)2018年9月20日搜查张旭驾驶的皖F×××××牌长安面包车笔录及扣押清单,证明在该面包车内发现有大量假冒古井贡酒五年和口子窖酒五年以及张旭收到的1万元现金货款,并扣押古井贡酒五年20箱(每箱4瓶)、口子窖酒五年10箱(每箱4瓶)、古井贡酒献礼12箱(每箱4瓶)、面额100元现金100张。
七、本案其他相关证据:(一)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2018年8月份,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在工作中发现线索: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居民张某2、刘某2夫妇二人依托自己在符离经营的“拐子饭店”便利条件,从萧县进购假冒古井、口子窖系列白酒,在店内及其符离周边乡镇进行销售。
同年9月20日,该局侦查员在蹲守时发现,张某2夫妇二人正在与上线售假者进行大宗假酒交易,遂组织警力开展抓捕工作。
2018年9月20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在埇桥区符离镇地下道东206国道与S302县道交汇东北角“拐子饭店”门前,将正在进行假酒交易的被告人张旭、张乾抓获;
同日,该局民警赴永固镇永固水库北葡萄园旁简易板房内,将被告人张营芳、戚文豪、戚文轩、李亚、许修芝抓获归案;
同日,该局民警在濉溪县恒大名都(族)小区33栋301室将被告人戚美莲抓获归案。
(二)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张营芳1968年1月5日出生于虞城县,公民身份号码为;
被告人戚美莲1969年6月19日出生于虞城县,公民身份号码为;
被告人张旭1991年8月27日出生于虞城县,公民身份号码为;
被告人张乾1993年3月21日出生于虞城县,公民身份号码为;
被告人戚文豪1989年4月16日出生于虞城县,公民身份号码为;
被告人戚文轩1994年1月26日出生于虞城县,公民身份号码为;
被告人李亚1982年6月26日出生于虞城县,公民身份号码为;
被告人许修芝1980年3月16日出生虞城县,公民身份号码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营芳、戚美莲、张旭、张乾、戚文豪、戚文轩、李亚、许修芝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80740元,且系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张营芳、戚美莲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近47万元存在异议的问题,经查,被告人张营芳的供述与书证生产记录,能够证实自2018年9月11日至9月19日其生产假冒白酒的数量为4679瓶,对于2018年9月11日之前的生产记录因无记账人证言或其他证据印证,系孤证,且被告人张营芳、戚美莲持有异议,不能证明2018年9月11日之前的实际生产数量;
证人张某2、张某3、李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旭的供述可相互印证,能够证实案涉假冒白酒的销售价格均在60元/瓶以上,本院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并根据被告人张营芳记载的生产数量,认定被告人张营芳、戚美莲等人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280740元。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经营数额,予以更正;
对被告人张营芳、戚美莲及其辩护人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未达47万元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旭及其辩护人所称被告人张旭系从犯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证人张某1的证言、被告人戚美莲、戚文豪、戚文轩、李亚、张旭等人的供述,能够证实被告人张旭是在被告人戚美莲的安排下负责对外运送、销售假酒,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被告人张旭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张营芳、戚美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张旭、张乾、戚文豪、戚文轩、李亚、许修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对该六被告人减轻处罚。
归案后,被告人张营芳、戚美莲、张旭、张乾、戚文豪、戚文轩、李亚、许修芝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对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张营芳、戚美莲、张旭、张乾、戚文豪、戚文轩、李亚、许修芝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张旭、张乾、戚文豪、戚文轩、李亚、许修芝认罪、悔罪,濉溪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张旭、张乾基本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虞城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戚文豪、戚文轩、李亚、许修芝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该六被告人适用缓刑。
对被告人张营芳、戚美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旭、张乾、戚文豪、戚文轩、李亚、许修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营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19日止。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戚美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19日止。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旭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张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戚文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六、被告人戚文轩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七、被告人李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八、被告人许修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九、追缴被告人戚文豪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已追缴);
追缴被告人戚文轩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九百元(已追缴)。
十、对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扣押的被告人张营芳等人犯罪所用的工具、财物即五年口子窖酒8箱(规格:400mlX4)、五年口子窖酒46箱(规格:400mlX6)、六年口子窖酒19箱(规格:400mlX6)、六年口子窖酒瓶164箱(每箱30只)、五年口子窖酒瓶151箱(每箱30只)、二十年口子窖酒瓶160只、六年口子窖酒瓶盖4500只、五年口子窖酒瓶盖4500只、二十年口子窖酒瓶盖1000只、五年口子窖酒内盒28袋、六年口子窖酒内盒81箱、小池口子窖酒内盒5箱、五年口子窖酒外箱800只、六年口子窖酒外箱420只、十年口子窖酒外箱17只、二十年口子窖酒外箱30只(规格为半斤包装箱)、二十年口子窖酒外箱40只(规格为一斤包装箱)、口子标志包装胶带50卷、二十年口子窖白酒4瓶、小池口子窖白酒1瓶、封盖机一台、打码机一台、献礼空瓶子42箱、五年光瓶酒12瓶、古井胶带18套、古井献礼空盒子4箱、五年纸箱包材1袋、五年手提袋一袋、五年成品酒37件(每件4瓶)、散装大桶酒24桶、压订机一台、铆钉机两把、区域模具6套、古井年份原浆白酒88箱(每箱4瓶)、古井贡酒五年20箱(每箱4瓶)、口子窖酒五年10箱(每箱4瓶)、古井贡酒献礼12箱(每箱4瓶)、面额为100元的人民币100张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刘潮滟审 判 员 孙军旗人民陪审员 王 勇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马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