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新2301刑初318号 公诉机关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春庆,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个体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捕前租住乌鲁木齐市。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7日经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现羁押于昌吉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长袱,新疆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卫柱,男,1974年9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息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捕前住昌吉市。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7日经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现羁押于昌吉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宏礼,新疆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红,女,1976年6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息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捕前住昌吉市。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7日经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现羁押于昌吉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超,新疆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昌吉市人民检察院以昌吉市院公刑诉〔2019〕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春庆、赵卫柱、徐红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海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春庆及其辩护人马长袱,被告人赵卫柱及其辩护人杨宏礼,被告人徐红及其辩护人马超等到庭参加诉讼。
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现刑事部分已审理完毕。
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被告人曹春庆、赵卫柱、徐红在徐成良(在逃)的安排下,利用徐成良租赁的昌吉市六工镇西五工村租赁房屋作为制假窝点开始制造假酒。
被告人曹春庆多次使用自己车牌号为×××号厢式货车帮助徐成良运输制造假酒的散酒、空酒瓶、包装盒等材料,赵卫柱和徐红未经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许可,将采购的散装白酒直接灌装到伊力小老窖、伊力大老窖、伊力柔雅系列、飞天茅台、五粮液等品牌酒瓶内,并封盖装箱,最后由徐成良将所生产的假酒销往乌鲁木齐市、昌吉市等疆内多地。
被告人赵卫柱和徐红从徐成良处赚取劳动报酬30000余元。
2018年8月31日,9月6日,昌吉市公安局从徐成良租赁的房屋及车牌号为×××的汽车内、现场查获大量成品白酒、散装白酒、空酒瓶、包装纸箱、商标、合格证、瓶盖、手提袋、底座、捆装机、区域滚章、灌装机等物品。
经鉴定,扣押的成品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总价值人民币278478元。
2016年至2018年8月,被告人曹春庆在夏某1的安排下,使用自己车牌号为×××的厢式货车帮助夏某1在昌吉市二六工镇砖厂旁自住平房院内,运输制造假酒的原材料生产假冒五粮液、茅台、伊力特系列、海之蓝、梦之蓝、剑南春等品牌白酒。
夏某1分别向郑长伟、汝闯业、王军政、赵琴销售上述假冒白酒金额共计402110元。
2018年8月30日,昌吉市公安局民警在其生产窝点、仓库,现场查获上述假冒白酒及大量原料酒、生产假酒设备和包装材料。
经鉴定,白酒价值人民币510507元。
以上白酒经相关厂家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案发后,被告人曹春庆、赵卫柱、徐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曹春庆、赵卫柱、徐红未经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曹春庆假冒多种注册商标且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191095元,赵卫柱、徐红假冒多种注册商标且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78478元,情节特别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被告人曹春庆、赵卫柱、徐红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曹春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卫柱、徐红在庭审中将自己的犯罪事实推到徐成良身上,对于他们的分工相互推诿,不能认定为坦白。
被告人赵卫柱有犯罪前科劣迹,可以酌定从重处罚。
被告人曹春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希望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不是犯意的发动者,制作假酒的组织者,是受雇于徐成良、夏某1,是从犯;
关于非法经营额应当以自己的拉运假酒的部分承担相应责任,希望对被告人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赵卫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辩称,他和徐红只是帮助徐成良灌装假酒、干些杂活。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量刑部分,1、被告人到案后总体认罪悔罪,应认定坦白;
2、被告人受雇于徐成良,只是在制作假酒中参与制作酒的工序,没有参与酒的销售。
被告人徐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希望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的定性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有以下从轻情节,1、被告人受雇于徐成良,在徐成良的安排下做一些包装等辅助工作,徐成良是受益者,被告人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
2、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文化,对大小老窖的商标辨别能力受到限制,被告人家庭生活困难,在没有工作的情况下犯罪,犯罪的目的是为了挣一些微薄的收入;
3、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主观恶性不深;
4、被告人具有坦白的从轻情节。
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被告人赵卫柱、徐红在徐成良(在逃)的安排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徐成良租赁的昌吉市六工镇西五工村租赁房屋生产假冒伊力小老窖、伊力大老窖、伊力柔雅系列、飞天茅台、五粮液等品牌的白酒。
被告人曹春庆多次使用自己车牌号为×××的厢式货车帮助徐成良运输制造假酒的散酒、空酒瓶、包装盒等材料,后由徐成良将所生产的上述假冒的白酒销往乌鲁木齐市、昌吉市等疆内多地。
被告人赵卫柱、徐红从徐成良处赚取劳动报酬30000余元。
2018年8月31日、9月6日,昌吉市公安局从徐成良租赁的房屋及车牌号为×××的汽车内、现场查获大量成品白酒、散装白酒、空酒瓶、包装纸箱、商标、合格证、瓶盖、手提袋、底座、捆装机、区域滚章、灌装机等物品。
经鉴定,扣押的成品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总价值278478元。
2016年至2018年8月,被告人曹春庆在夏某1的安排下,使用自己车牌号为×××的厢式货车帮助夏某1在昌吉市二六工镇砖厂旁自住平房院内,运输制造假冒五粮液、茅台、伊力特系列、海之蓝、梦之蓝、剑南春等品牌白酒的材料。
夏某1分别向郑长伟、汝闯业、王军政、赵琴销售上述假冒白酒金额共计402110元。
2018年8月30日,昌吉市公安局民警在其生产窝点、仓库,现场查获上述假冒白酒及大量原料酒、生产假酒设备和包装材料。
经鉴定,白酒价值510507元。
以上白酒经相关厂家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8年8月30日,被告人赵卫柱、徐红、曹春庆被昌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第一起犯罪事实方面的证据, 一、物证 1、搜查笔录3份、附扣押决定书3份、扣押物品清单3份、搜查证3份。
证实,2018年8月31日和9月6日,侦查人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经出示搜查证,对×××黑色面包车上、在被告人徐成良租用的昌吉市滨湖镇滨湖村三片区张某1家库房和昌吉市六工镇西五工村二组牛某家库房进行了搜查,扣押的物品有黑色芯片250个、白色芯片260个,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检验合格证1305张、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检验合格证167张、五粮液金标6张、瓶口封口器2张、伊力典藏标签2张、贵州茅台酒产品合格证253张、五粮液标签贴97张、主机箱1台,全新成品假的五粮液酒24瓶;
伊力小老窖酒630瓶;
海之蓝酒18瓶;
天之蓝酒6瓶;
伊力大老窖酒194瓶;
伊力柔雅蓝花酒48瓶;
伊力柔雅青翠酒90瓶;
飞天茅台酒96瓶;
泸州国窖1573经典酒24瓶。
包装纸箱15530个(其中伊力老窖包装纸盒9500个,海之蓝包装盒170个,天之蓝包装盒60个,伊力柔雅蓝花瓷包装盒4000个,伊力特领航者黑色包装纸箱700个,伊力特领航者纸箱500个,伊力特1958纸箱300个,无标识纸箱300个),瓶盖20318个(其中伊力老窖瓶盖4000个,伊力柔雅瓶盖6133个,伊力典藏酒瓶盖885个,伊力特酒瓶盖4300个,伊力酒盖5000个),底座791个(洋河酒底座500个,伊力酒盒底座237个,洋河蓝色经典酒底座54个),盒盖19740个(伊力柔雅盒盖),手提袋1450个(伊力特领航者手提袋1000个,伊力柔雅手提袋250个,茅台手提袋200个)。
红色绳子500条,白色泡沫9包,酒箱228个(海之蓝酒箱58个,梦之蓝酒箱40个,伊力柔雅翠韵酒箱40个,伊力柔雅包装箱65个,五粮液纸箱25个),空酒盒3487个(伊力大老窖空酒盒2520个,伊力柔雅酒包装盒550个,伊力柔雅翠韵酒盒39个,天之蓝酒盒30个,伊力1988酒盒198个,茅台王子酒包装盒150个),空酒瓶6881个(洋河蓝色经典700个,尼雅315个,红花郎85个,水井坊42个,黑色伊力特630个,汉酱106个,伊力大老窖640个,伊力小老窖3720个,白色空瓷瓶120个,伊力柔雅青花瓷83个,五粮液129个,五粮液1618空瓶200个,茅台66个,国窖1573空瓶45个),捆装机1台、区域滚章3个、灌装机1台。
2、车牌号为×××的银色厢式货车一辆,车牌号为×××尼桑牌汽车一辆,附扣押决定书2份、扣押清单2份。
证实,昌吉市公安局于2018年8月30日和8月31日分别依法扣押银色厢式货车一辆、尼桑牌汽车一辆。
二、书证 人员基本信息1份,户籍证明1份。
证实,被告人赵卫柱出生于1974年9月1日,徐红出生于1976年6月30日,曹春庆出生于1970年10月8日。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包某的证言。
证实,他生产的伪劣白酒,原料就是尖庄白酒、绵竹大曲,还有少量的高度散装白酒,就是给姓曹的男子打电话让拉来的。
他让姓曹的男子给他拉过一次散装的白酒,一次给他拉20桶,每桶可以装40多公斤的散装白酒。
2、证人夏某1的证言。
证实,他生产的伪劣白酒,原料就是高度散装白酒再加少量尖庄白酒,散装高度白酒是他给姓曹的男子打电话,姓曹的男子就送过来了,尖庄白酒大街上到处都可以购买到。
他让姓曹的男子给他拉过三次散装的白酒,第一次拉了15桶左右,第二次拉了15桶左右,第三次拉了20桶,每桶可以装40多公斤的散装白酒。
3、证人张某1的证言。
证实,2017年6月27日至2018年9月,他将自己位于昌吉市××区的房子租给了二名男子和一名女子,之后见到过厢式货车来到该院子装卸很多箱子,他不清楚他们具体做什么的。
4、证人牛某的证言。
证实,2018年1月左右,一个叫“小徐”的男子和赵卫柱承租了他位于昌吉市××镇的库房,说是存放批发的白酒,其见过车辆进入库房装运物品,但不知是何物品。
5、证人闫某的证言。
证实,一名山东口音开香槟色长安牌厢式货车的男子在其物流公司往伊犁、塔城、托克逊等地发过十一、二次酒共105件。
6、证人张某2的证言。
证实,2017年3、4月份,一个河南口音、40来岁的姓曹男子来到他的厂子,订做伊力小老窖、伊力柔雅外包装的箱子,第一次1000个,第二次1000个,第三次1500个,一共购买了12250元的白酒外包装箱。
2018年春节,一个河南信阳的男子来,又做了1000个箱子,之后又做了6、7千个伊力大、小老窖的箱子,伊力柔雅箱子2500个,柔雅手提袋3000个,一共购买了45000元左右的白酒外包装箱,挣了2万元。
7、证人李某的证言。
证实,2017年5月份,她听丈夫张某2说有个人拿着伊力老窖的纸箱子模板找他们加工纸箱子,她和丈夫就按照要求制作了纸箱子,共有5、6个人到这来购买酒箱子。
截止到2018年8月,她一共生产了10000个小老窖的纸箱子,价值3.5万元。
从其他地方购买后再出售的纸箱有,大老窖的纸箱子3000个,伊力柔雅的纸箱子1600个。
生产销售酒箱子的总价值4.6万元。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赵卫柱的供述。
从2017年12月份开始,他小舅子徐成良让他帮徐成良加工假酒,给他说是5元1件,他就答应并和他媳妇徐红加工假酒一直到2018年8月底的时候。
加工假酒在昌吉市六工镇西五工村。
假酒有伊力系列的,大老窖、小老窖、柔雅青花瓷、原花瓷、伊力特1988、伊力典藏、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茅台酒、五粮液等。
原料是空酒瓶子、6瓶3公斤装一箱的简装酒、散酒、老朋友牌子的酒,悍将酒、王子酒、瓶盖、装酒用的盒子、箱子、商标、合格证等原材料。
徐成良有2个仓库,都在滨湖镇滨湖村,一个放制造假酒的原材料,一个放做好的假酒。
设备是一个灌酒用的灌装机,一个压盖子的压盖机,打钉子用的汽磅。
厂房是徐成良租的一个姓牛的男的房子。
他们把假酒做好打好箱子,徐成良就用面包车拉走了。
有时一天可以做100多箱,有时50箱,一个月大概1000箱左右。
做一箱小老窖、大老窖、伊力典藏给他5元,一箱柔雅青花瓷给他10元,一箱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茅台、五粮液给他15元。
他生产的伪劣白酒,原料就是尖庄白酒、伊力老朋友,还有就是桶装的白酒,尖庄白酒、伊力老朋友这两种酒一部份是徐成良拉的,徐成良没有时间就让姓曹的男子拉的,桶装的白酒都是姓曹的男子拉过来的。
具体拉过多少他也不清楚,没有桶装白酒了他就给徐成良打电话,打完电话姓曹的男子就把桶装的白酒送过来了,送了多少他也不知道,每桶大概有40多公斤。
他和徐红是从2017年12月份开始给徐成良干的。
具体生产了多次假酒他搞不清楚。
他和徐红给老板徐成良打工做假酒,当时说的他们两个一个月给5000块钱。
一共领了六个月的工资3万多块钱。
他没有帮助徐成良销售过假酒,徐成良将假酒销售到什么地方他也不知道。
2、被告人徐红的供述。
2017年8、9月,她堂弟徐成良让她和赵卫柱造假酒,每月给他们每人3000元钱,她和老公就同意了。
他们是从2017年11、12月份开始生产的。
徐成良拉来造假酒的包装,酒瓶子、酒盖、商标、散酒等材料,一直做到今年8月份。
造假的酒有伊力小老窖、大老窖、柔雅。
两个司机,一个姓曹将假酒拉走的。
用尖庄散酒直接灌到伊力小老窖、伊力大老窖、柔雅、“1988”的瓶子里,然后包好包装,伊力老朋友白酒直接灌到1L黑瓶子的伊力白酒瓶子里。
最多的时候一天能做20-30箱子,最少的时候一天做4、5箱子。
一开始的时候他们商量的是每月给3000元的工资,具体后来如何付工资她就不清楚了,是她丈夫赵卫柱和徐成良商量的,而且工资都是给她丈夫的,她没有拿过工资。
3、被告人曹春庆的供述。
昌吉市滨湖镇的一个河南口音的男子、昌吉市三工镇长丰村河南夫妻两个,女的叫王威、昌吉市二六工镇砖厂旁边住的一个河南口音的夫妻两个,他给他们三个地方拉过纸箱子、酒瓶子、散酒,他还帮他们从乌鲁木齐南郊托运部收和发过货;
都是做假酒用的。
他们给他的运费比较高,他就是为了多赚钱才运输的。
他帮他们发的都是他们做好的成品假酒,因为他们都是做假酒的。
2017年3、4月份他开始给昌吉市滨湖镇的“彬”,真实名字他也不知道,一共给这个人拉桶装散酒大概10次,一共大概8000公斤散酒、还给拉了10次瓶子,一共大概15000个瓶子、还给拉了两三次装酒的箱子,一共大概两三千个箱子。
2017年10月份左右他开始给昌吉市三工镇长丰村王威夫妻拉桶装散酒、尖庄、装酒的箱子、酒瓶子。
一共拉了4、5次桶装散酒,一共大概3200公斤左右。
2017年11月份左右他开始给昌吉市二六工镇砖厂旁边住的一个河南口音的夫妻拉桶装散酒、酒瓶子、装酒的箱子。
一共拉了桶装散酒2次大概1600公斤、酒瓶子拉了2、3次一共拉了3000个左右、装酒的箱子拉了1次拉了大概150个左右。
他帮这三个人都发过假酒。
他是场和新华凌市场帮忙发的假酒。
他在九鼎给昌吉市三工镇长丰村王威夫妻发过三四次,是发到伊犁和富海的,每次发6包伊力小老窖,每包装4件,一共发了70-80件;
昌吉市滨湖镇的一个河南口音的男子“彬”发过六次左右,发到博乐精河县两三次,每次3包,都是每包装4件;
发到鄯善两次,每次发4包,发到额敏两三次,每次发4包左右,也是每包装4件,一共发了150件左右;
昌吉市二六工镇砖厂旁边住的一个河南口音的夫妻发过一次,发到奎屯,发了7包,每包4件,一共28件。
给他们都是只收取运输费,他给二六工镇砖厂和滨湖镇的“彬”运费都是每趟250元,给三工王威是每趟200元。
一共挣了11000余元。
给滨湖镇“彬”垫付过40000余元,给二六工镇砖厂的男子垫付过8000余元。
五、勘验、辨认笔录 1、现场勘验笔录1份,附现场物品清单1份、现场照片32张。
证实,2018年9月2日,昌吉市公安局对造假窝点昌吉市六工镇西五工村二组牛某家出租库房进行现场勘查及扣押物品的情况。
2、辨认笔录12份,附被辨认人照片列表及身份情况说明、辨认照片4张。
证实,2018年9月3日,证人张某1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一组12张排列不规则的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经辨认,9号照片上的人就是承租其房屋的男子(徐成良)。
2018年9月3日,证人张某1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一组12张排列不规则的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经过辨认,7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和承租其房屋的男子一起搬运东西的人(赵卫柱)。
2018年9月3日,证人张某1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一组12张排列不规则的女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经过辨认,7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和承租其房屋的人一起搬运东西的女子(徐红)。
2018年9月2日,证人牛某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一组12张排列不规则的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经辨认,8号照片上的人就是承租其房屋的男子(徐成良)。
2018年9月2日,证人牛某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一组12张排列不规则的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经过辨认,7号照片上的人就是承租其房屋的男子(赵卫柱)。
2018年9月2日,证人牛某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一组12张排列不规则的女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经过辨认,9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和赵卫柱一起租房屋干活的人(徐红)。
2018年9月6日,被告人赵卫柱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一组12张排列不规则的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经过辨认,5号照片上的人就是给其运送制作假酒原材料的人(曹春庆)。
2018年9月6日,被告人赵卫柱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其生产假酒的地点,昌吉市六工镇西五工村二组进行实地辨认。
2018年8月31日,被告人曹春庆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分别对六组12张排列不规则的男性、女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经过辨认,第一组7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在昌吉市长丰制造假酒的人(包某),第二组5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在昌吉市长丰制造假酒的人(王威),第三组11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在昌吉市滨湖镇制造假酒的人(赵卫柱),第四组4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在昌吉市二六工制造假酒的人(夏某1),第五组8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在乌鲁木齐市劳动街卖制作假酒纸箱子的人(张某2),第六组11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在乌鲁木齐市劳动街卖制作假酒纸箱子的人(李某)。
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曹春庆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一组12张排列不规则的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经过辨认,5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其向昌吉市滨湖镇提供制造假酒原材料叫“彬”的人(徐成良)。
2018年10月25日,证人闫某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一组12张排列不规则的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经过辨认,9号照片上的人就是通过其物流公司往外地发送酒的人(曹春庆)。
2018年9月6日,证人张某2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一组12张排列不规则的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经过辨认,8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到其加工厂购买拉运假酒包装箱的姓曹的男子(曹春庆)。
六、鉴定意见 1、昌吉市价格认证中心137号估价鉴定结论书1份,鉴定资格证书、鉴定人资质、鉴定意见告知书、估价基准日,2018年9月30日。
证实,经鉴定,扣押的假酒的批发价值共278478元。
其中五粮液酒24瓶价值21264元;
伊力小老窖酒630瓶价值34020元;
海之蓝酒18瓶价值2556元;
天之蓝酒6瓶价值2010元;
伊力大老窖酒194瓶价值18042元;
伊力柔雅蓝花酒48瓶价值2880元;
伊力柔雅青翠酒90瓶价值9090元;
茅台飞天酒96瓶价值169536元;
国窖1573经典酒24瓶19080元。
2、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公司鉴定证明书1份、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说明函1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转让证明复印件、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鉴定人员资质等。
证实,送检的样酒属假冒该公司生产的产品。
3、江苏洋河酒厂公司产品鉴定报告2份、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3份、鉴定人员资质。
证实,送检的天之蓝、海之蓝酒属假冒该公司产品。
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1份、商标注册证1份、关于认定“国窖”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复印件、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1份、鉴定人员资质等。
证实,送检的经典国窖1573酒不是该公司产品。
5、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鉴定表1份、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1份、鉴定人员资质。
证实,送检的贵州茅台飞天酒非该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6、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3份,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1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1份、鉴定人员资质。
证实,送检的伊力柔雅、大小老窖属假冒该公司生产的产品。
第二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一、物证 1、搜查证、搜查笔录各1份,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各5份。
2018年8月30日,昌吉市公安局民警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依法对被告人夏某1位于昌吉市××镇旁的自建房进行搜查,制作搜查笔录1份,并对搜查出的相关物品予以扣押,现场扣押,数码液体灌装机一台;
GFK-160数码液体灌装机一台;
青海湖牌拉印枪一台;
绵竹大曲17箱(204瓶),500ML*12盒;
尖庄10箱(60瓶),1.35L*6盒;
茅台王子酒2瓶,500ML*2瓶;
伊力大曲208箱(1248瓶),500ML*6瓶;
桶装白色透明液体18桶,白色塑胶桶散装散酒;
伊力大老窖119箱(715瓶),500ML*6瓶;
伊力小老窖170箱(1700瓶),250ML*10瓶;
伊力典藏(黄色箱)38箱(380瓶),250ML*10瓶;
伊力柔雅翠韵(绿箱)25箱(150瓶),500ML*6瓶;
伊力特(领航者)黑色64箱(384瓶),1L*6瓶;
伊力特曲(十年)107箱(642瓶),500ML*6盒;
伊力柔雅(蓝色瓷瓶)16箱(96瓶),500ML*6瓶;
五粮液23箱(138瓶),500ML*6瓶;
贵州茅台酒7箱(42瓶),500ML*6瓶;
梦之蓝10箱(40瓶),500ML*4瓶;
海之蓝22箱(132瓶),480ML*6瓶;
剑南春12箱(72瓶),500ML*6盒;
纸板箱一车;
白色玻璃酒瓶67袋;
伊力大曲箱63箱,内装有500ML*6空瓶;
若干瓶盖、红布、商标、酒盒、红丝带6袋;
梦之蓝、伊力老窖酒盒包装10箱;
白色泡沫透明塑料薄膜装6袋。
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夏某1位于昌吉市二六工镇出租屋进行搜查,扣押相关物品的情况。
2、昌吉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清单一份。
证实,昌吉市公安局民警于2018年8月31日依法从汝闯业处扣押伊力小老窖30箱(300瓶)特征250ML。
3、昌吉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各一份。
证实,2018年8月30日,昌吉市公安局民警依法从夏某1处扣押用于运送假酒使用的×××白色五菱宏光面包车的事实。
二、书证 1、提取笔录,附微信转账记录1份。
2018年10月6日,公安机关民警从被告人夏某1处扣押手机查验时发现被告人夏某1微信昵称“天天开心”,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与微信昵称“各自安好”(代某)、“岁月安好”(王军政)、“伊力金窖液代理(158XXXXXXXX)赵琴”等人多次微信转账,提取照片25张。
2、昌吉市公安局依法从乌鲁木齐市精准德邦物流公司调取物流信息单一份。
证实,代某、汝闯业共通过该物流公司发送酒类物流共计83次,共计101箱。
3、扣押决定书,2018年8月31日,昌吉市公安局民警依法从汝闯业扣押物流单一份,2018年8月30日向河北省保定市××区发货物酒,体积93*80*80,重量238公斤。
承运人签名,汝河。
4、接收证据清单。
证实,2019年6月26日公安民警依法从王军政处提取A4纸和黄色小本子,上述物品记录其购买及销售假酒数量的事实。
5、淘宝交易记录及光碟一张。
证实,被告人汝闯业通过淘宝销售假酒的事实。
6、微信转账记录。
证实,夏某1通过微信向曹春庆转款的事实,共计15920元。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夏某2的证言。
2016年10月份开始,他父母不在外面打工了,他们俩就在家里生产假酒,他父亲每天就负责从外面进造假酒的材料、酒造好之后父亲再出货销售,他母亲就负责在房子里包装假酒,有时他父亲也帮他母亲包装假酒,然后包装,保存,造好的假酒就放在院子里的平房内,然后将房门锁好,造酒的房子只有父母进去过,公安机关到二六工镇他家院子后将他父母抓获,房子里生产的假酒全部带走了。
他父亲拉回来的材料有酒箱子、酒瓶子,假酒,都是造酒用的材料,造出的假酒有伊力大、小老窖,伊力特,造的就都放在院子里的平房内,有些名字他不知道,造好的酒他父亲装车,每次装30-40箱,然后运走,他父亲开的是一辆五菱宏光面包车,车牌号×××。
2、证人张某2的证言。
证实,他向姓曹男子提供装假酒纸箱子。
3、证人代某的证言。
证实,2018年7月份开始销售假酒,大概卖了30箱伊力大小老窖,以每箱550元,共计16500元。
卖假酒的人将车停在元丰三队停车场里面她与汝闯业将酒搬到自己车上拉回去,见过两次卖假酒的人,汝闯业申请了一个淘宝店铺,将假酒在网店销售。
购买假酒的钱是汝闯业用其微信支付款项,其微信名称为各自安好。
4、证人刘某的证言。
证实,她与郑长伟是夫妻关系,主要负责经营森林商行,其微信号是×××,昵称是森林小刘159XXXXXXXX。
郑长伟每次需要转钱是她帮忙转,给一微信叫天天开心的转过钱但不知道为什么转,是郑长伟让转的。
家庭经济来源是在昌吉市园丰八队经营的日用百货商店,能维持基本生活,商店不好还向亲戚借钱,郑长伟给别人借钱最多也就一二千元,没有大额的钱给别人借,到现在他们家还租房住,门面房的租金都是向别人借的,郑长伟没有文化不会用微信,每次都是郑长伟让她用微信给别人转货款,郑长伟说是货款让她转的。
5、证人王某的证言。
证实,2017年6月份至今在淘宝网上购买白酒,是从一个叫新疆伊力特白酒直销店购买的,对方帐号是×××,昵称各自安好,购买价格伊力老窖52度一箱650元,伊力特大老窖52度一箱650元,伊力特小老窖52度一箱570元。
其通过网络销售假酒的事实。
6、另案被告人夏某1的供述与辩解。
之前在二六工砖厂上班,砖厂倒闭后一直闲着,没有经济来源,也没有什么手艺,之前接触过“老四”是一个远方亲戚,知道“老四”在做假酒。
2017年7月给“老四”打电话说他也想做假酒,“老四”就给他发伊力牌大、小老窖的包装,他各要了100件,这些都是成套的,包括包装盒、包装箱、标签、瓶盖、红绳,酒瓶子也是从老四处拉的,散酒也是“老四”让一个姓曹的人给他送的,他从“老四”那里拉了几件尖庄,都放在他在二六工住的房子里,他就开始灌装酒,将这些散酒灌装到大、小老窖里,包装好。
刚开始他没有销售渠道,他就在昌吉市转着看到有烟酒店就给打电话问要不要便宜酒,之后陆续有人给他打电话开始要酒了,每次送酒对方不让把酒送到店里,基本上都是在世纪大道或北外环路边,将酒搬到对方车上。
瓶子没有了老曹就给他送过来,他将瓶子钱和运费给“老四”,包装没有了就给老四打电话,老四让他在北外环等着老四将东西给他,也不让他到“老四”的库房。
包装箱是老四给他的,酒瓶子和散酒是老曹给他送的,用来勾兑酒用的尖庄、绵竹、伊力大曲。
都是他到乌鲁木齐明楼批发市场买的,尖庄110元每件,每瓶1.35L,共六瓶;
绵竹每件85元,每件6瓶,每瓶500ML;
伊力大曲是每件110元,每件里面有6瓶。
散酒是老曹拉过来的,40公斤一桶,一桶200元,大老窖瓶子3.5元一个,小老窖瓶子1元一个。
2018年6月份左右,他给亚中商城一个姓王的老板送假酒,给这个店送过十几次大、小老窖,每箱130元,每次都是通过微信转账。
他是和他妻子张秀梅一起生产假酒,他对外销售,卖出的假酒基本上都是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假酒款,森林商行的老板微信昵称叫“森林小刘”、亚中金窖液的女老板微信没有记住,亚中姓王的老板的微信是一串字母,和汝闯业、赵琴、王军政、郑长伟之间没有其他经济往来,都是他们用微信给他转的购买假酒的钱。
自2017年1月8日开始“森林小刘”(郑长伟)、2017年10月15日开始“各自安好”(汝闯业)、2018年6月1日开始“岁月安好”(王军政)、2017年12月16日伊力金窖液代理(赵琴)通过微信给他转款共420280元。
都是向他买假酒的钱。
7、另案被告人张秀梅的供述与辩解。
2017年12月份开始,她和她老公夏某1在昌吉市二六工正辉砖厂院内加工假酒。
2017年12月,她和夏某1在昌吉市二六工正辉砖厂院内的废弃房子里做假酒出售,造假酒用的大老窖、小老窖、五粮液、茅台、黑特(伊力特曲,一公斤装)等品牌的空酒瓶、商标、纸箱、散装白酒等物品是夏某1从乌鲁木齐市拉回来的,原材料取回来以后她用灌装机灌装酒,灌装好后用手工封口,封好后的成品放在库房内。
夏某1负责采购造假酒的原材料及销售工作,他负责加工厂内勾兑假酒。
一桶散装白酒(大概40公斤装)倒在一个空的大桶(50公斤)里,再在50公斤装的大桶里倒一件大曲(6瓶,3公斤装),把两种酒搅拌均匀,然后再用灌装机装瓶,之后就是封口、封箱。
造假酒的灌装机是从网上买的。
一共造了1100多件白酒,有伊力大、小老窖、黑特(伊力特曲)、五粮液、茅台、天之蓝、海之蓝、剑南春、伊力典藏,向外销售假酒是伊力大、小老窖一件90元,黑特一件180元、五粮液一件400元、茅台一件500元、天之蓝、海之蓝每件300元,特曲每件80元,剑南春每件80元,伊力典藏每件80元。
8、另案被告人汝闯业的供述与辩解。
证实,2018年8月31日、9月1日辩解一直在帮一手机号为182XXXXXXXX的男子送货,自己只是送货的人;
2018年9月4日供述自2017年5、6月份开始从一河南男子处购买4次假白酒,第一次以每件120元的价格购买30件伊犁小老窖,后以每件450元的价格通过德邦物流销售给苏州朋友汝朋朋;
第二次购买30件伊犁大小老窖,每件120元,之后通过德邦物流以450元每件销售给江苏常州市的朋友宁夏;
第三次以每件120元的价格购买35件伊犁小老窖,后以430元的价格通过德邦物流销售给安徽阜阳的汝新恒;
第四次以120元每件的价格购买32件伊犁小老窖,后以450元的价格将其中的30件通过德邦物流销售给河北一个朋友。
2017年2月份与其老婆在昌吉市青年南路亿家超市旁边开了鼎顺商行,一姓夏的男子联系问其要不要假酒,后将假酒在店里卖和放到淘宝网店上销售,有伊力大、小老窖,伊力典藏、伊力黑特,共购买了600件左右,其中100件左右是在其商行里销售,剩下的500件左右通过淘宝网店销售。
伊力大、小老窖以500-550元、小老窖300件左右,大老窖250件左右,伊力典藏350元每件卖了30件左右,伊力黑特480元每件卖了20件左右。
总共卖了30万元左右。
2017年3月份用商行营业执照注册了新疆干果物产直销店网店,绑定支付宝是本人158XXXXXXXX手机号,绑定本人邮政储蓄银行卡,尾号是1275。
其老婆代某也参与了销售。
购买假酒是通过其老婆的微信给姓夏的男子转的帐。
代某手机号为158XXXXXXXX,昵称叫各自安好。
自2019年10月份至2018年8月份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共从夏某1处购买假酒价值134300元,每件130元,大概1033件。
每件按450元销售的,销售金额464850元,共获利330560元。
都是大、小老窖。
9、另案被告人王军政的供述与辩解。
证实,2010年7月因诈骗罪被吐鲁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三年执行。
2018年6月开始销售假酒,当时在昌吉市亚中四大厅经营天之蓝洋河蓝色经典琳鹏商行,接到一个电话问他要不要酒,说是伊力酒,是高仿酒,就知道是假酒,当时需要酒他就给那个河南男子打电话,对方开车到亚中汇好美购北侧停车场,把酒卸下,就销售掉了,每次进酒都是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付款的,对方微信昵称为天天开心,之后因为有的商行因销售假酒关门就将卖假酒的微信删除了,本人微信号为×××,昵称为是岁月安好,从2018年6月1日开始转账123850元,其中6月1日转账了3600元的酒钱;
6月6日转账两次,第一次转账2600元的酒钱,第二次转账3750元的酒钱;
6月14日转账了3870元的酒钱;
6月20日转账了2080元的酒钱;
6月28日转账了4810元的酒钱;
6月29日转账了1800元的酒钱;
7月6日转账了三次2340元的酒钱;
7月8日转账了两次,第一次转账4160元的酒钱,第二次转账6300元的酒钱;
7月9日转账三次,第一次转账1560元酒钱,第二次转账500元的酒钱,第三次转账4420元的酒钱;
7月13日转账2470元的酒钱;
7月15日转账6500元的酒钱;
7月17日转账2600元的酒钱;
7月19日转账2600元的酒钱;
7月31日转账1560元酒钱;
8月2日转账3470元的酒钱;
8月4日转了两次酒钱,第一次转账6500元酒钱,第二次转账1950元的酒钱;
8月9日转了两次酒钱,第一次转账3900元的酒钱,第二次转账6500元的酒钱;
8月14日转账3150元的酒钱;
8月18日转账2500元的酒钱;
8月19日转账10400元的酒钱,8月21日转账4160元的酒钱;
8月22日转账5200元的酒钱;
8月23日转账9900元的酒钱,8月27日转账三次,第一次转账2600元,第二次转账1300元,第三次转账4500元的酒钱,以上就是他的转账记录,都是他购买假酒的钱。
基本上都是以130元每件价格购买的,有100件左右是以180元每件的价格购买的,有人要便宜的酒就以300元每件的价格销售,不知道的人以450元的价格销售,销售款共计二十五、六万元。
获利十二、三万元。
只进假的伊力大小老窖,以130元购买大约620件,以180元购买230件,共购买了850件,价值123000元。
自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从夏某1处购买假酒共计123550元,大概850件,其中620件以130元每件购买,有230件以180元价格购买,以220元销售620件,以300元销售230件,销售总额205400元。
10、另案被告人郑长伟的供述与辩解。
证实,2018年6月份,他认识一河南人,姓夏,说是批发白酒的,他与夏某1之间的微信转账均系借款,给夏某1转账均系夏某1向他借的钱,他找夏某1借款均系现金,是用他老婆微信,从夏某1处购买假酒110件,伊力大、小老窖100件,伊力典藏10件,都是每件120元,按每件480元销售的。
通过微信共给夏某1转126010元。
11、另案被告人赵琴的供述与辩解。
证实,2017年至2018年从夏某1处购买假酒五粮液10件,每件600元进,2400元销售,茅台7件,每件600元进,3000元销售,伊力大老窖30件,小老窖30件,每件150元进,销售350元,柔雅兰花40件,每件150元进,销售240元-250元,柔雅翠韵8件,每件240元进,销售300元,伊力特曲30件,每件150元进,销售210元,伊力领航者20件,每件240元进,销售360元。
用微信支付18250元,现金支付18170元,共支付36420元。
销售总额91900元。
四、被告人曹春庆的供述与辩解。
证实,因为给制造假酒的人运输制造假酒材料被公安机关传唤。
之前帮三工镇长丰村、滨湖镇的人拉假酒原料,之后有一个二六工镇的河南籍男子给他打电话让他帮对方也拉“水”和送装酒用的箱子和瓶子,陆续给这名男子送了6次,每次运费300元,用现金和微信都支付过运费。
“水”就是桶装的散酒,每次拉都能闻到酒味,用白色塑料桶装的,一车拉800多公斤散酒,都是在乌鲁木齐市仓房沟立交桥附近一个山坡上拉的,这些都是做假酒用的,将这些酒中加入“尖庄”、“绵竹”等按比例勾兑后灌入他送的瓶子里再充当正宗酒去卖。
他的微信号是×××,每次从乌鲁木齐市温泉路一纸箱厂拉的写有伊力老窖字样,一捆大约50个。
五、鉴定意见 1、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新伊鉴(2018)96-99号鉴定证明书5份,附鉴定资质。
2018年8月31日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送检的从夏某1处扣押的伊力老窖系假冒产品;
伊力柔雅(翠韵)、伊力柔雅(蓝花)系假冒产品;
伊力典藏、伊力特曲(十年)系假冒产品;
伊力特(领航者)系假冒产品;
从汝闯业处扣押的伊力老窖系假冒产品。
证实,经鉴定,公安机关从夏某1、汝闯业处扣押的伊力系列酒均系假冒产品。
2、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苏洋鉴,Y20170006558号产品鉴定报告1份,附鉴定资质。
2018年9月3日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从二六工镇出租房内搜查出的海之蓝480ML132瓶,梦之蓝500ML40瓶系假冒产品。
证实,经鉴定,公安机关从夏某1处扣押的海之蓝480ML132瓶,梦之蓝500ML40瓶系假冒产品。
3、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川五鉴NO,0005348号鉴定证明书1份,附鉴定资质。
证实,2018年9月3日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从夏某1处扣押的五粮液138瓶系假冒产品。
4、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黔茅辨(鉴)第0009973号产品辨认(鉴定)表1份,附鉴定资质。
证实,2018年9月3日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从夏某1处扣押的茅台酒系假冒产品,公司零售价1499元。
5、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川剑鉴0031858鉴定证明书1份,附鉴定资质。
证实,2018年8月31日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鉴定从夏某1处扣押的剑南春酒12箱72瓶酒系假冒产品。
6、昌吉市价格认证中心,(2018)139号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1份,鉴定时间,2018年9月30日,鉴定人,冯奇、白婷,附鉴定资质。
伊力大老窖119箱(715瓶),单价93元,计66495元;
伊力小老窖170箱(1700瓶),单价54元,计91800元;
伊力典藏(黄色箱)38箱(380瓶),单价38元,计14440元;
伊力柔雅翠韵(绿箱)25箱(150瓶),单价66元,计9900元;
伊力特(领航者)黑色64箱(384瓶),单价80元,计30720元;
伊力特曲(十年)107箱(642瓶),单价40元,计25680元;
伊力柔雅(蓝色瓷瓶)16箱(96瓶),单价93元,计8928元;
五粮液23箱(138瓶),单价886元,计122268元;
贵州茅台酒7箱(42瓶),单价1766元,计74172元;
梦之蓝10箱(40瓶),单价500元,计20000元;
海之蓝22箱(132瓶),单价142元,计18744元;
剑南春12箱(72瓶),单价380元,计27360元;
证实,从被告人夏某1处依法扣押的白酒经鉴定机构鉴定总价值为510507元。
7、昌吉市价格认证中心,(2018)159号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1份,鉴定时间,2018年11月30日,鉴定人,冯奇、白婷,附鉴定资质。
证实,从另案被告人汝闯业处扣押的300瓶伊力小老窖单价为68元,计20400元。
六、勘验、辨认笔录 1、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图1张,现场物品清单1份,现场照片14张。
证实,2018年8月30日,昌吉市公安局民警依法对昌吉市二六工镇砖厂东侧夏某1家院内进行勘验,现场扣押物品见扣押清单,制作现场图1份,现场照片14张。
公安机关依法对夏某1家勘验并将涉案物品依法扣押的事实。
2、另案被告人夏某1辨认笔录六份。
证实,被告人夏某1辨认7号郑长伟,(在昌吉市天山路和平医院对面开森林商行)是自2017年秋天从其处购买假酒销售商;
被告人夏某1辨认3号代某是自2017年秋天购买其假酒的男子带着的女子。
被告人夏某1辨认生产制造假酒地点的事实;
被告人夏某1辨认2号(王军政)是自2018年6月从其处购买假酒销售商;
被告人夏某1辨认10号(赵琴)是2018年从其处购买假酒的销售商;
被告人夏某1辨认7号(汝闯业)是2018年从其处购买假酒的销售商。
3、另案被告人张秀梅辨认笔录1份。
证实,被告人张秀梅辨认其生产制造假酒,并储存假酒的地点。
4、另案被告人汝闯业辨认笔录2份。
证实,2018年8月31日,其辨认9号(夏某1)是多次让其将白酒送至德邦物流邮寄至外地的男子;
2018年9月4日,其辨认3号(夏某1)系向其提供假酒的河南男子。
5、代某辨认笔录1份。
证实,经代某辨认3号(夏某1)系向其丈夫汝闯业提供假酒的人。
6、曹春庆辨认笔录。
证实,经曹春庆辨认,4号(夏某1)系在二六工制造假酒的人。
7、郑长伟辨认笔录。
证实,经郑长伟辨认,5号(夏某1)系向其提供假酒的人员。
8、赵琴辨认笔录。
证实,经赵琴辨认,8号(夏某1)系向其出售假酒的人员。
七、其他证据: 1、受案登记表1份、到案经过3份。
证实,2018年8月30日,被告人赵卫柱、徐红被昌吉市公安局在昌吉市时代帝景16幢楼抓获归案;
被告人曹春庆被昌吉市公安局在乌鲁木齐市××道家中抓获归案。
2、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1994)洪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1份。
证实,1994年1月31日,被告人赵卫柱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3、河南省息县公安局张陶派出所前科证明1份、山东省宁津县公安局长官派出所无犯罪记录证明1份。
证实,被告人徐红在该辖区居住期间无违法犯罪记录;
被告人曹春庆截至2019年3月25日无违法犯罪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春庆在明知他人制假、售假的情况下,仍帮助他人拉运造假的原材料,价值达1191095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赵卫柱、徐红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多种注册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为278478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赵卫柱、徐红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人曹春庆拉运的制假原材料为他人用于制作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与他人形成共犯,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曹春庆的犯罪金额仅以其拉运部分予以认定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因被告人曹春庆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是从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应当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曹春庆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赵卫柱、徐红受他人雇佣为他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应认定为从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卫柱、徐红的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曹春庆、赵卫柱、徐红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春庆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0000元。
二、被告人赵卫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0元。
三、被告人徐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告人曹春庆的刑期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2021年10月30日止;
被告人赵卫柱的刑期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2021年8月30日止。
被告人徐红的刑期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2021年8月30日止。
罚金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四、被告人赵卫柱、徐红共同违法所得30000元、被告人曹春庆违法所得2400元依法予以追缴。
五、作案工具×××的厢式货车一辆、×××尼桑牌车一辆、捆装机1台、区域滚章3个、灌装机1台、伊力大老窖32箱、伊力小老窖63箱、红色绳子500个、白色泡沫9个、酒盒底座291个、酒箱228个、酒瓶盖10318个、空酒盒3487个、空酒瓶6881个、伊力柔雅蓝花瓷8箱、伊力柔雅青翠15箱、贵州茅台酒16箱、海之蓝3箱、泸州国窖4箱、包装纸箱15530个、瓶盖4000个、底座500个、盒盖19740个、手提袋1450个、天之蓝1箱、五粮液4箱、芯片510个、检验合格证1472个、五粮液金标6个、瓶口封口器2个、产品合格证253个、五粮液上班贴97个、主机机箱1个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