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辽06执5号 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凤城市亿美数码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凤城市亿美数码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凤城市亿美数码商贸有限公司根据本院要求,向本案执行款专用账户汇入11186.29元。
其中,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为100元,公告费为260元,迟延履行利息为759.5元,执行费为66.79元。
扣除执行费66.79元,余款11119.5元本院已交付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本院(2019)辽06民初15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凤城市亿美数码商贸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