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刑更25号 罪犯嵇敬国,男,198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莱阳市人,现服刑于山东省。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日作出(2017)鲁0682刑初430号刑事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嵇敬国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已缴纳)。
现已执行刑期二年十个月。
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嵇敬国假释。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假释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假释意见。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指派工作人员赵某、徐某,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岩、王煜出庭履行职务。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假释建议书所述罪犯嵇敬国的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有罪犯嵇敬国的认罪悔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社区调查评估报告、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嵇敬国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对报请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提请假释的意见予以支持。
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假释的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嵇敬国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21年3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