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20)京02刑申8号张某:你因盛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对本院(2019)京02刑终620号刑事裁定不服,认为:盛某不存在知假买假行为,不知道张某1提供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洁具,不构成犯罪。
以一、二审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判,重新审理此案,依法改判盛某无罪。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刑事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
认定盛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不仅有相关证人证言、同案被告人张某1的供述在案证实,还有购销合同、短信聊天截屏、对账单、工作联系单、工程量清单等证据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
你的申诉理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刑事裁定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