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91民初51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市滨城区美德隆化妆品行。
经营场所: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三路543号银座中央公园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J。
经营者:薛文健。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滨州市滨城区美德隆化妆品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滨州市滨城区美德隆化妆品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对被告滨州市滨城区美德隆化妆品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