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知民初164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正光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91784751。
负责人:焦德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陈光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邑县中峰乡东良加油站,住所地夏邑县中峰乡中峰街路东,经营地夏邑326省道与036乡道向南约2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MA3X7J4J3L。
投资人:朱东良。
被告:朱东良,男,汉族,1967年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圳圳,男,汉族,1991年10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与被告夏邑县中峰乡东良加油站、朱东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