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1399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龙湖镇大自然洁具商行,经营场所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6B区1-162号。
经营者:何生方。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郑市龙湖镇大自然洁具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郑州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0年1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审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