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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锦南商贸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3执885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锦南商贸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锦南商贸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3执885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

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锦南商贸行,经营场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258号湘府东苑小区1栋103号门面。

经营者:丁选,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结,该案(2018)湘0103民初3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截止至本裁定之日止,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1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94元(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暂从2018年10月23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止),并应承担本案受理费550元,执行费70元,以上共计11414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锦南商贸行(及经营者丁选)的银行存款1141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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