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3执885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
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锦南商贸行,经营场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258号湘府东苑小区1栋103号门面。
经营者:丁选,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结,该案(2018)湘0103民初3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截止至本裁定之日止,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1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94元(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暂从2018年10月23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止),并应承担本案受理费550元,执行费70元,以上共计11414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锦南商贸行(及经营者丁选)的银行存款1141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