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3执667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被执行人:郭胜南,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12月5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8)湘0103民初3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
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8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10元(以8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19年3月29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月16日止),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50元,以上合计901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胜南的银行账户存款901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