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民终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市逍林岑侠鞋厂,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逍林镇桥一村破西路148号。
经营者:岑士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黄岛区利群佳美商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大湾港路(原朝阳路509—2号汽修厂院内)。
经营者:程学文。
上诉人慈溪市逍林岑侠鞋厂因与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黄岛区利群佳美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初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查,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慈溪市逍林岑侠鞋厂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书面上诉状。
一审法院于2019年8月15日通过法院专递向慈溪市逍林岑侠鞋厂发出了缴纳上诉费的通知,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费300元,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慈溪市逍林岑侠鞋厂于2019年8月17日收到上述缴费通知后,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慈溪市逍林岑侠鞋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