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714号 原告:台州印山制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繁荣村。
法定代表人:胡国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技能,浙江晟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南方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二马路44号首层自编地02房。
法定代表人:梁凤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俊斌,广东信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俊扬,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路宁、吴智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州印山制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南方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台州印山制刷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技能、广州市南方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俊斌、卢俊扬,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智婉到庭参加诉讼。
2020年1月15日,原告台州印山制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印山制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印山制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台州印山制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台州印山制刷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