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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昌友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刑更118号
案件名称孙昌友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昌友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刑更118号罪犯孙昌友,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文盲,四川省大竹县人。

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2018)浙0381刑初3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昌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0元。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6月7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于2020年1月10日报送本院立案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认为,罪犯孙昌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建议对其适用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昌友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学习,成绩优良,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期内共获得二个表扬。

罪犯孙昌友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160000元。

另查,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五次违规,共扣考核分30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孙昌友在服刑期间虽能接受教育改造,但综合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在刑罚执行中的表现等,尚不能认定其符合假释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昌友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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