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171号 原告:浙江红杉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天童庄、蟠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671242107H。
法定代表人:忻月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飞,宁波市鄞州盛飞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洋,宁波市鄞州盛飞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嘉兴宝铂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常睦桥龙源路6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3439795566。
法定代表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红杉树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宝铂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未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红杉树电器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