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957号 原告:戎光,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烨,江苏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鸟加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柳河路8号A幢3楼(浙江真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342262721A。
法定代表人:陈锦。
原告戎光与被告义乌市鸟加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戎光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1月8日,原告戎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戎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戎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戎光负担。
原告戎光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