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090号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18575858L。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强,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五金城邦鹏工具经营部,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五金城金城市场五金一街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4MA2FPMMP59。
经营者:陈邦德,男,1959年9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康市五金城邦鹏工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未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