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7民终70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极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福田银座B座2106。
法定代表人:朱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
上诉人浙江极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2民初15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极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上诉人浙江极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极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浙江极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