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7民终64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迪,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旭辉,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卓凡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春晗三区113幢2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曾环林。
原审被告:黄海霞,女,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义乌卓凡进出口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黄海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2民初3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