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5执14号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邵东县宋家塘新好又来超市,经营场所湖南省邵东县宋家塘办事处文化书刊市场。
经营者:杨娟,女,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仙槎桥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东县宋家塘新好又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邵东县宋家塘新好又来超市及其经营者杨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邵东县宋家塘新好又来超市及其经营者杨娟银行存款74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肖志军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雯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