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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江阴市周庄丽缘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2民初558号
案件名称558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江阴市周庄丽缘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江阴市周庄丽缘化妆品店;无锡市四季相宜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民初55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周庄丽缘化妆品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兴隆南路52号。

经营者:朱金娣。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虎晔、陈沁怡,江苏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无锡市四季相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隐秀路813-1819。

法定代表人:刘友娣。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下简称纳益其尔会社)与被告江阴市周庄丽缘化妆品店,第三人无锡市四季相宜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纳益其尔会社于2020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益其尔会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73元,减半收取286.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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