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3民初307号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所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桓台县马桥镇利之源商场,经营场所东省淄博市桓台县马桥镇的利之源商场(桓台县国家税务局马桥分局马路对面)。
经营者:王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桓台县马桥镇利之源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