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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黄岩梁菲眼镜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08民初3825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黄岩梁菲眼镜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梁菲眼镜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8民初3825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5291356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梁菲眼镜商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方山下村(黄岩电子商务产业园内,托管018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03MA2AKJE939。

经营者:汤云鹏,男,汉族,1995年6月23日出生,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黄岩梁菲眼镜商行(以下简称梁菲眼镜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梁菲眼镜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眼镜;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立即删除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链接;

2、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整;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雅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计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菲眼镜商行、阿里巴巴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03年7月7日,香港全可实业发展(国际)有限公司取得了注册号为第318666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光学玻璃;

擦眼镜布;

光学矫正透镜片(光);

眼镜玻璃;

眼镜框;

眼镜架;

眼镜;

隐形眼镜;

眼镜盒;

太阳镜。

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7月7日至2013年7月6日止。

2013年3月29日,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7月7日至2023年7月6日。

2003年7月28日,厦门全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取得了注册号为第319236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光学玻璃;

擦眼镜布;

光学矫正透镜片(光);

眼镜玻璃;

眼镜框;

眼镜架;

眼镜;

隐形眼镜;

眼镜盒;

太阳镜。

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7月28日至2013年7月27日止。

2013年3月29日,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7月28日至2033年7月27日。

2011年5月13日,雅瑞公司受让第3186667号商标和第3192360号商标。

2015年8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原告注册并使用在“太阳镜”商品上的“BOLON”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7年11月10日,雅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洪继杰向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该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在公证处办公室,对洪继杰使用公证处计算机购买“阿里巴巴”网站上供应商为“台州市黄岩梁菲眼镜商行”的网店销售的眼镜的操作过程及行为进行了监督(阿里巴巴网生成了订单编号为81678938625902427),此操作过程中,洪继杰对相关页面进行了截图。

公证书附件截图显示,打开“2017暴龙太阳镜男士高清偏光镜经典蛤蟆镜司机开车偏光镜BL2051”链接,显示价格为80-100元,2副成交。

2017年11月20日,洪继杰来到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大石街9-1号的“妈妈驿站”(由圆通速递提供的代收货的驿站,编号NO.20000006),在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签收了包装完好的货物一件(百世快递运单号码:70073458093800),洪继杰对该驿站外景拍摄照片两张。

公证员及工作人员与洪继杰将上述物品带回公证处,在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洪继杰对上述取得的货物外包装进行拍照,然后打开外包装,逐一拿出里面的眼镜等物品并拍照,后将上述物品重新包装后加贴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封条并拍照,封存后的物品交由洪继杰保管。

2017年11月20日,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在公证处办公室,对洪继杰使用公证处计算机,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对其于2017年11月10日购买的供应商为“台州市黄岩梁菲眼镜商行”的网店销售的眼镜进行确认收货的操作过程及行为进行了监督。

2017年12月1日,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对上述行为出具了(2017)粤广广州第214060号公证书。

庭审中对原告提交的封存公证实物进行拆封,内有眼镜、眼镜盒、说明书等各一件。

眼镜镜腿内外侧、眼镜盒、眼镜布上使用了“BOLON”标识。

另查明,阿里巴巴公司系“阿里巴巴”网经营者。

阿里巴巴公司在《阿里巴巴服务条款》及《阿里巴巴法律声明》中均要求用户同意并承诺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信息。

梁菲眼镜商行系案涉网店登记的经营者。

原告确认被诉侵权产品信息链接已删除。

雅瑞公司当庭撤回对阿里巴巴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3192360号、第3186667号注册商标所有权人,上述商标均处于注册有效期内,法律状态稳定,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被诉侵权眼镜与第3192360号、第318666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相同。

被诉侵权眼镜及附件上、涉案网店的商品展示图片上使用的“暴龙”标识与第3186667号商标在视觉上基本一致,构成相同;

使用的“BOLON”标识与第3192360号商标构成近似。

因涉案商品售价远低于正品售价,故本院认定其为假冒商品。

梁菲眼镜商行销售涉案侵权商品,且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商品的来源,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梁菲眼镜商行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原告主张法定赔偿,本院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商品的销售数量、单价、侵权性质、后果、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对赔偿数额酌情予以确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台州市黄岩梁菲眼镜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第3192360号、第31866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台州市黄岩梁菲眼镜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5000元;

三、驳回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850元,由被告梁菲眼镜商行负担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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