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民初1083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宝华街永康健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柳口路与后大道交口处宝华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殷允祥,经理。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宝华街永康健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艳审 判 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范培舒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