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082号之一 原告:杭州熙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8幢1单元501室-3。
法定代表人:吴作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中、应冰倩,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安,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熙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闫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熙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三、四项诉讼请求合并变更为:“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9年12月27日,原告杭州熙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熙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熙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020元,由原告杭州熙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熙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